《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深入推进上市苗圃工程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抢抓全面注册制改革机遇,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发展作用,深入推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上市苗圃工程实施,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及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上市苗圃工程聚焦企业上市培育,优选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显著、上市意愿强烈的潜力企业为培育对象,整合关键优质资源,提升企业资本市场认知,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加速企业业务发展,夯实可持续的上市后备梯队,助力更多优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实现更高质量发展,为开放创新的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力争至2026年底,上市苗圃工程入库企业累计不少于500家,累计输送拟上市企业不少于100家,打造服务企业上市及高质量发展的全国示范标杆品牌。
二、主要举措
(一)优化苗圃企业入库标准
上市苗圃工程入库企业为苗圃企业,主要面向计划在境内上市且注册在园区的企业,或计划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上市主体在境外且主要经营主体注册在园区的企业。苗圃企业按照发展阶段细分为基础企业、重点企业、拟上市企业,实施分层分类精准培育。具体标准如下:
1.基础企业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
(2)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5000万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3)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2500万元且最近一轮投后估值不低于4亿元。
2. 重点企业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200万元;
(2)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8000万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3)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4000万元且最近一轮投后估值不低于8亿元。
3. 拟上市企业应符合或基本符合拟申报板块的上市条件,并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进入实质操作阶段,且在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完成拟上市企业认定备案。
4. 获得区级及以上专精特新、瞪羚、瞪羚培育、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等资质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入库条件。
(二)加强苗圃企业动态管理
1.优化入库申报。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增设苗圃企业服务专窗,开通上市苗圃工程线上服务平台,充分挖掘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积极申报,常态化受理、集中评审、择优入库,争取实现“应入尽入”。
2.完善升级制度。基础企业升级为重点企业,需提交申请,评审通过后完成升级。基础企业和重点企业完成园区拟上市企业认定备案后,升级为拟上市企业。
3.强化出库管理。苗圃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做出库处理:
(1)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完成上市;
(2)注册地址、主要经营主体迁出园区;
(3)注销或被吊销;
(4)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5)其他经认定情况。
(三)提升上市苗圃工程培育体系
强化人才链、产业链、资金链、创新链深度融合,组建“苗圃伙伴”服务团队,凝聚最大服务合力,推动苗圃企业层层递进,构建从基础企业升级至上市企业的完整培育机制与良性服务生态。
1.强化专业培训指导。遴选专业性强、协调能力好、服务意识佳的优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组建导师库,围绕政策监管、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等上市关键点开展培训指导,提升企业资本市场认知水平及合规经营意识,引导企业科学规划目标板块与上市路径,从源头提升上市公司质量。鼓励中介机构在园区提档升级,配强本地团队、导入总部资源及合作伙伴资源,发挥特色特长,持续提升服务能力,为苗圃企业积极搭建投融资对接、产业链对接等合作交流平台。
2.强化金融资源支持。鼓励银行加大对苗圃企业资金支持,积极推广“苗圃贷”等金融创新产品,充分发挥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给予符合条件的基础企业、重点企业最高2000万元信用贷款,给予拟上市企业最高1亿元信用贷款。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苗圃企业股权投资力度,扩大对苗圃企业投资覆盖面,全方位加强投后赋能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主动创新,针对苗圃企业定制金融产品,提供灵活多样的综合金融服务。
3.强化产业资源赋能。根据苗圃企业需求,分行业、分赛道组织开展产业链合作、产学研对接、标杆企业、上市公司调研等交流活动,为苗圃企业积极搭建业务对接、技术合作、市场开拓等开放交流平台,促进企业之间协同合作、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积极组织上市公司经验交流,助力苗圃企业少走弯路,坚定上市信心。
4.强化政务服务职能。进一步发挥“上市苗圃党建联盟”服务职能,以党建引领助企惠企,做实做深政务服务。加强业务指导针对性,着力提升企业规范化水平,夯实企业发展根基。主动靠前服务,强化部门协同,依法、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问题困难,为推进苗圃企业上市及实现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上市苗圃工程由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牵头指导,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具体实施,各功能区、相关部委办局协同服务。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安排服务专员挂钩联系苗圃企业,建立“一企一档”,加强跟踪服务。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对拟上市企业提供“一对一”式服务,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进程,重大事项向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二)政策保障。拟上市企业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及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22〕3号)相关规定,享受分阶段扶持政策。
(三)经费保障。上市苗圃工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考核目标,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从苗圃工程专项列支相关费用。
四、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实施企业上市苗圃工程的计划》(苏园金管〔2019〕25号)废止。本实施细则由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