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和知识产权强市战略,持续优化我市知识产权人才生态,加快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助力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人才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苏委发〔2020〕1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紧扣打造国内领先的知识产权要素集聚高地和保护高地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坚持“补短板”与“促创新”相结合,大力引进、培养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人才在激励创新、引领创新、保护创新和服务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苏州加快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坚强的知识产权人才保障。
第二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由中共苏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会同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以市和县级市(区)联动方式组织实施。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级市(区)按权限对辖区内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人才)及单位进行审核推荐、日常服务和管理。各县级市(区)的相关知识产权人才计划扶持的人才是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的重点培育对象。
第三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分为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两大类。引进人才分为特聘人才A、B、C类;培养人才分为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
第四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目标是5年内全市引进和培养200名知识产权人才,其中,引进特聘人才50名,培养姑苏知识产权领军人才10名左右、姑苏知识产权重点人才40名左右、姑苏知识产权青年拔尖人才100名左右。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及单位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人才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基础。特聘人才须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引进,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知识产权高级管理人才、代理人才、运营人才、专利信息分析人才、维权服务人才、技术转移人才等急需紧缺人才。
第六条 特聘人才分为A、B、C三类。申报人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A类特聘人才
具有国际化视野和战略眼光,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和社会影响力。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正高级职称或3年以上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国内外知名企业、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相关工作经历;从事知识产权工作15年以上;年工资薪金一般不低于60万元;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主持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战略规划、课题研究2项以上;
2.带领团队获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家级奖项或荣誉;
3.起草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标准(前三位)或入选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库;
4.在知识产权维权、运营、涉外等业务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
(二)B类特聘人才
精通知识产权领域业务,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实践经历。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3年以上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国内外知名企业、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相关工作经历;从事知识产权工作10年以上;年工资薪金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主持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战略规划、课题研究2项以上;
2.带领团队获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省级以上奖项或荣誉;
3.起草知识产权领域省级地方标准(前三位)或入选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库;
4.在知识产权维权、运营、涉外等业务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效。
(三)C类特聘人才
精通知识产权领域业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国内外知名企业、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相关工作经历;从事知识产权工作5年以上;年工资薪金一般不低于40万元;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主持地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战略规划、课题研究2项以上;
2.带领团队获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市级奖项或荣誉;
3.起草知识产权领域市级地方标准(前三位)或入选地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库;
4.在知识产权维权、运营、涉外等业务工作中取得一定成效。
同等条件下,具有专利、商标、版权、法律、金融等相关执业资质证书或者被评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相应层次人才的优先。
第七条 对符合特聘人才基本资格、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A类特聘人才:
(一)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二)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三)世界500强企业总部知识产权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申报培养计划的知识产权人才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其中申报青年拔尖人才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人才培养周期均为五年,从入选人才计划的当年度起算,至第五个年度年底为止。特聘人才全职到岗满两年后,可申报相应层次的培养计划。
各层次申报对象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领军人才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工作15年以上,具有高水平的工作能力和统领素质,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行业引领和示范作用,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在企业担任较大规模知识产权团队主要负责人,主持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2项以上,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实践案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2.在较大规模且年营收不低于10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带领团队服务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10项以上,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案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3.具有正高职称,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担任知识产权团队主要负责人,主持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或课题5项以上,在知识产权转化运营、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
(二)重点人才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工作10年以上,专业能力突出,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带动引领作用,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在企业担任一定规模知识产权团队主要负责人,主持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3项以上,其中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不少于1项,在省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实践案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2.在中等以上规模且年营收不低于5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担任合伙人或业务负责人,带领团队服务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10项以上,在省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案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3.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担任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团队核心成员,主持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或课题3项以上,在知识产权转化运营、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领域取得重大成效。
(三)青年拔尖人才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工作5年以上,业务能力较强,具有较高的业内认可度,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在企业担任知识产权团队主要负责人,主持过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在市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企业知识产权实践中发挥过积极作用。
2.在一定规模以上且年营收不低于3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担任合伙人或业务负责人,服务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3项以上,在市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案例中发挥过积极作用。
3.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担任知识产权团队核心成员,主持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或课题3项以上,在知识产权转化运营、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领域取得一定成效。
同等条件下,具有专利、商标、版权、法律、金融等相关执业资质证书或者被评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相应层次人才的优先。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发布当年度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集中组织申报、评审,择优立项扶持。人才引进一般每年申报一次,人才培养每两年申报一次。人才引进由用人单位在人员录用到岗两年内进行申报。特聘人才仅认定一次,以认定时的类别为最终标准;分层培养人才可滚动申报更高层次。
第十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和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原则,原则上只接受单位申报。申报材料经申报人所在单位报属地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初审同意后,集中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省部属、市直属单位直接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报事项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面试答辩等评审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报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A类、B类、C类特聘人才,分别给予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安家补贴。(特聘人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可按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贷款额度,A类、B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C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2倍。)特聘人才A类,姑苏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参照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十三条 对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五年培养期内,可分别申请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项目资助;重点资助项目包括:重大活动、承担课题、标准制定、出版专著、专业培训等项目。同一对象入选更高层次培养对象的,项目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项目资助每年申报一次,人才凭项目计划书和详细预算申报资助。5年内,单个人才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项目资助采取个人申请和审核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培训。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工程师、总监、总裁、服务人才以及知识产权专题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支持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第十六条 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工作激励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加大人才工作力度。对引进和培养人才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具体奖励范围、标准和流程等规定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安家补贴、项目资助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分担,市属单位的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市级承担的安家补贴从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市级承担的项目资助经费从市市场监管局相应的专项资金中列支。奖励资金、培训基地建设经费由市从市市场监管局相应的专项资金承担。
第十八条 安家补贴自认定并完成购房手续后下一年度起分两年拨付;资助项目立项后,按项目预算先期拨付50%的启动经费,项目结束并经考察达成预期目标的,在额度内按实际支出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培养人才入选后须签订培养期协议书,资助项目立项后须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经费使用、单位扶持措施等。
第二十条 受资助对象申请资助时存在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受资助对象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调往外地的,取消资助资格。
第二十一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目标的人才予以免责,不做负面评价。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县级市(区)在申报或管理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或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