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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专利奖评奖办法》

苏政发〔2022〕66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知识产权政策,江苏省级,省专利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增强全民创新意识,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奖励、管理、宣传等活动。

        第三条 江苏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设江苏专利金奖、江苏专利银奖、江苏专利优秀奖和江苏专利发明人奖。

        江苏专利金奖、江苏专利银奖以及江苏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专利项目中评选产生,江苏专利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第四条 江苏专利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江苏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江苏专利奖的评选工作,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人选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4年。

        评审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评奖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江苏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授予金奖不超过10项、银奖不超过20项、优秀奖不超过50项,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

        第七条 参评江苏专利奖的专利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二)专利权人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为本省常住居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

       (四)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五)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以及环保政策;

       (六)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第八条 参评江苏专利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省常住居民,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专利质量高,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项目或者个人,不得参评江苏专利奖:

       (一)专利项目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江苏专利奖,个人已获得江苏专利发明人奖;

       (二)专利项目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三)个人职务在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干部,不包含事业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评的情形。

        第十条 申报参评江苏专利奖采取推荐方式。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推荐: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省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残联、省工商联等省级群团组织;

       (五)省级相关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专利类型、技术领域、人员类型等进行汇总分类。根据汇总分类情况,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初评情况,提出拟获奖项目和人员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拟获奖项目和人员建议名单进行集体审定,确定拟获奖名单。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拟获奖名单在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单位或者个人对拟获奖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提出处理建议报送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根据异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5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理由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评审委员会将江苏专利奖拟获奖名单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江苏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对获得江苏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专利银奖的专利权人,给予每项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专利发明人奖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每人2万元的奖励。获奖个人不享受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江苏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获得江苏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应当将部分获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按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其余奖励资金用于专利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获得江苏专利发明人奖的奖金奖励给获奖个人,其所在单位应将获奖情况记入其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相关宣传和交流,发挥专利奖励工作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江苏专利奖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或者协助他人谋取江苏专利奖,是评审委员会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的取消其审议或者评审资格;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院士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是获奖者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因奖励获得的职称(岗位、职务)和考核结果等;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苏政发〔2016〕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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