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联合体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苏州市委、市政府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部署要求,加快建设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赢得创新发展新优势,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以解决产业发展的创新需求为目标,以市场机制为纽带,以自愿互利为原则,聚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等产业领域,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建设目标一致、内生动力强、创新效率高的创新联合体,形成体系化、任务型协同创新模式,成为产业创新集群的推动者、关键技术攻关的组织者、创新资源要素的整合者、科技产业决策的参谋者,为苏州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培育建设10个以上创新联合体。
二、主要任务
(一)共同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围绕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需求,共同组织实施联合攻关项目,承担国家、省级和市级重大研发项目,破解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提升产业创新集群核心竞争力。
(二)共建共享创新载体平台。共同培育打造全国重点实验室等战略科技力量,共同建设新型研发机构、产学研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统筹内部创新资源要素,共同建设研发设计、公共实验、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平台,实现各成员单位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共同出资成立实体化载体平台,为成员单位提供高质量的创新服务。
(三)共同集聚高层次人才。着眼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需求,面向全球,采取“创新在高校、创业在企业”等形式,联合招引战略科学家、顶尖人才、紧缺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共同打造产业创新人才高地。
(四)共同推进成果转移转化。加强创新联合体内企业、高校院所互动,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加快推进高校院所研究成果的二次开发和中试熟化;共同搭建创业孵化平台和产业化基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提升科技成果商业化运用的效率。
(五)共同探索创新体制机制。探索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以市场机制为保障、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协同发力的科技创新组织新形态,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人才活力激发、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
(六)共同组建知识产权联盟。协同创造、运用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构建主要技术领域专利池,加强对“卡脖子”关键技术领域核心专利布局,共同应对市场竞争;强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研制,探索“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的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服务产业全链条路径,引领支撑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
(七)共同举办产学研活动。联合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举办创新论坛、技术研讨、科技成果路演、产学研对接等活动,发布产业发展技术需求,组织国内外创新资源对接,推进产学研深度合作。
(八)共同打造产业高端智库。定期分析所在产业发展情况,查找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分析报告,为党委政府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决策提供参考。
三、组建条件
(一)组建创新联合体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1.目标任务明确。把握全球科技创新趋势,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苏州打造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的部署要求,着眼当前,立足长远,创新联合体要提出明确的建设定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任务。
2.龙头企业牵头。由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牵头,会同行业企业、知名大学、科研机构、海外离岸创新中心、科技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单位,按照自愿原则组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需来源广泛、协同互补,一般不少于8个。重点支持上市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是创新联合体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创新联合体主要负责人。创新联合体承担任务如有变化,可调整成员单位。
3.组织架构健全。各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需共同签定创新联合体章程(组建协议),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分工、组织机构、主要职责;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明确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办法等;约定违约责任追究方式。章程(组建协议)应符合国家、江苏省及苏州市相关法律法规。
4.运行机制完善。成立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创新联合体的建设运行。根据创新联合体主要任务,建立健全产学研协同攻关、收益分配激励、知识产权共享等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各成员单位动力活力,建立健全定位清晰、优势互补、分工明确的协同创新机制。
(二)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在苏州市注册,独立法人,与大院大所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建有省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能够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的创新资源,拥有股权投资基金。
2.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拥有高水平的研发机构、研发队伍,研发投入强度大,创新体制健全,并具有较强的前沿技术判断认知能力,能够发现并抓住产业变革中的创新机会,引领带动产业发展。
3.具备较强的组织协同能力。能够牵头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科技服务、产学研合作、成果转移转化等活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提升全产业链专业化协作水平和产业创新集群发展水平。
(三)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各成员单位应与牵头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行业服务、标准制定、国际合作、品牌建设等方面具各合作基础和合作意愿。
2.高校院所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拥有高层次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并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3.企业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属于本产业链领域,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并能够与其他成员单位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四、组建程序
(一)确定牵头企业。坚持市级主导和县级市(区)推荐相结合,确定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
1.苏州市科技局聚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四大产业,对照相关条件,遴选确定牵头企业。
2.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聚焦四大产业或本地重点发展产业,对照相关条件,组织遴选牵头企业。牵头企业发起,“点对点”逐一征求行业相关单位意愿,达成建设创新联合体的意向。
(二)建立组织机构。牵头企业发起建立创新联合体理事会。理事会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秘书处,选聘首席专家,实行牵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首席专家“双重负责制”。首席专家应选聘学术造诣高、熟悉产业发展,具备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战略科学家或高层次人才担任。
(三)签署共建协议。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牵头企业与各成员单位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创新联合体章程(组建协议)。
(四)批准立项建设。坚持“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对市级主导确定牵头企业的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提出建设申请,苏州市科技局审定后立项建设;对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确定牵头企业的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提出建设申请,县级市(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提请当地政府(管委会)向苏州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函,苏州市科技局审定后立项建设。对审定立项建设的创新联合体,统一命名为“苏州市xxx(领域)创新联合体”。
五、支持措施
(一)加大专项支持力度。对立项建设的创新联合体,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苏委办发〔2022〕6号)规定,根据建设运营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发挥市产业引导基金、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基金等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方式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
(二)实施政策组合支持。对协作关系密、内生动力强、创新效率高、支撑引领产业创新集群发展成效显著的创新联合体,苏州市各级科技、人才和产业计划给予大力支持,并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的科技、人才和产业计划项目。支持苏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
(三)支持载体平台建设。对创新联合体各方共建的载体平台,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国际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海外离岸创新中心、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
(四)派驻科技联络员。由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选派懂技术、懂管理,熟悉创新联合体所在产业发展情况的科技管理和专业服务人员,以科技联络员身份入驻创新联合体,参与组织管理协调、技术路线选择、攻关方案设计、技术咨询指导等具体工作,提升攻关效能。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苏州市科技局领导挂钩联系创新联合体制度,指导创新联合体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创新联合体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积极主动布局,推进创新联合体建设。
(二)开展绩效评价。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第三方对创新联合体建设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强化结果导向,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除本方案给予的支持外,给予相关滚动支持,并支持申报建设省级以上创新联合体;连续两次评价为不合格的取消创新联合体建设资格。
(三)强化监督管理。创新联合体在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期间,不得自行解散。创新联合体名称、章程(组建协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苏州市科技局书面备案。牵头企业组织不力,未按共建协议履约的,取消创新联合体牵头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牵头组建或作为核心层参与建设其他创新联合体。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涉及违法违规的,列入诚信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