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项目奖励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资金投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助推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根据《苏州市天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规〔2020〕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天使投资奖励补贴(简称“奖励补贴”)的资金来源为苏州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奖励补贴支持对象: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江苏省发改委备案的投资管理企业。投资管理企业所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也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江苏省发改委等部门备案。
第四条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完成向苏州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一年后(以被投资企业工商登记变更为准),投资管理企业可申请奖励补贴。奖励补贴按照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给予1%的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补贴最高10万元,每家投资管理企业每年奖励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在苏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在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服务或从事商业模式创新等,成立期限在5年(60个月)以内的非上市企业;投资时上一年度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 在苏州市科技金融超市平台完成入库,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二)获得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四)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
(五)获得各级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企业。
第六条 奖励补贴申请采取属地化原则。符合条件的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区科技局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的投资管理企业予以支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包括:
(一)天使投资奖励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天使投资奖励补贴项目汇总表;
(三)投资证明材料:包括投资协议;投资前一年企业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财务报表;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银行入账凭证;
(四)委托管理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单位获得国家相关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报机构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情形的,将依法依规作为失信行为纳入科技信用档案,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