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苏州市天使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助推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根据《关于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创新创业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苏府〔2018〕62号)、《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18〕9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推进产业资本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苏府〔2020〕65号),以及《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苏科规〔2019〕2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天使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天使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于苏州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原则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天使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天使投资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定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科技局委托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天使投资项目进行日常运作。
第四条 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天使投资项目的日常运作机构,负责天使投资项目的日常运作,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天使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五条 天使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天使投资阶段参股、天使投资奖励补贴、天使投资风险补偿。天使投资奖励补贴、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按后补助项目进行管理。阶段参股资金以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资本金形式存续。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在苏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在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服务或从事商业模式创新等,成立期限在5年(60个月)以内的非上市企业;投资时上一年度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 在苏州市科技金融超市平台完成入库,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二)获得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四)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
(五)获得各级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企业。
第七条 天使投资阶段参股支持对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江苏省发改委备案的投资管理企业在苏州市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八条 天使投资奖励补贴支持对象: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江苏省发改委备案的投资管理企业。
第九条 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支持对象: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江苏省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三章 天使投资阶段参股
第十条 天使投资阶段参股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企业在苏州市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一条 天使投资阶段参股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总金额的30%,参股金额最高3000万元,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不成为最大出资人,不作为普通合伙人,且各级政府引导资金(基金)(包括天使投资阶段参股金额)合计参股比例小于创业投资企业总认缴出资金额的50%。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不超过10年。
第四章 天使投资奖励补贴
第十二条 天使投资奖励补贴是指对注册在苏州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已投资于苏州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补贴。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完成向苏州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一年后(以被投资企业工商登记变更为准),投资管理企业可申请奖励补贴。奖励补贴按照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给予1%的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补贴最高10万元,每家投资管理企业每年奖励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五章 天使投资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是指对注册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投资符合条件的苏州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损失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一定补偿。
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实际发生损失后,可申请风险补偿。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投资项目的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给予补偿,单个投资项目风险补偿最高200万元,每家创业投资企业每年风险补偿最高200万元。
第十六条 天使投资风险补偿实行省市联动,创业投资企业可同时享受省、市两级风险补偿政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天使投资阶段参股、天使投资奖励补贴、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等项目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已获天使投资阶段参股立项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不享受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支持。
第十八条 获得天使投资项目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和投资管理企业应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企业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市科技局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各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实施办法》(苏科规〔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