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撑和引领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主要原则:
(一)规划指导原则。专项资金要紧密围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明确的领域和方向,重点投入、重点扶持。
(二)无偿有偿结合原则。专项资金使用采取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其中:无偿投资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按照项目申报、评审等程序,对立项项目进行资金支持;有偿投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管理运作,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对项目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择优竞争原则。专项资金使用聚焦重点,采用政府部门、企业家、专家共同评审机制择优支持,规范运作。
(四)效益优先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强化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杠杆效应,引导创新资源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在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编制专项资金工作计划,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规模和使用要求。
(二)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领域,发布申报工作通知,统一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的评审、立项工作。
(三)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各地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确定的领域中重大项目以及特定出资事项。
(一)重大项目是指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瞄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难点、堵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能实现重大关键技术原始创新或自主可控且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要包括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重大产业创新中心项目、重大创新创业平台项目、重大战略产品培育及应用示范项目等。
(二)特定出资事项是指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由专项资金作为出资渠道给予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 申请单位和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省内注册的企、事业法人。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应具备: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资金持续投入能力强,研发体系健全,创新平台和科技人才支撑作用明显,技术、产品和服务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引领示范作用突出。
(二)申请投资补助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30%,项目新增投资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70%。
(三)项目需在本省内实施,已初步落实立项、资金等实施条件。
(四)同一项目法人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本专项资金项目:已获国家和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较大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需具备的其他条件,可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时,视不同行业和情况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七条 针对不同项目和承担单位性质,科学合理确定资金补助方式。
(一)投资补助。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原则上按照总投资的10%·30%范围内给予投资补助。
(二)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支撑带动能力较强、关系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全省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九条 向省申报项目的部门或单位是项目主持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统一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
(二)省有关部门按照分管行业领域组织行业内跨区域实施或特别重大项目的申报工作。
(三)根据年度项目申报的重点领域方向、主要目标任务以及建设条件等因素,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时,进一步明确申报部门或单位。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
(一)实地核查。项目主持部门根据规划、本办法及申报通知等要求,对拟申报项目逐一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实地核查意见。
(二)形式审查。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规划、本办法及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相关结论意见。
(三)分类评审。根据实地核查和第三方出具形式审查结论确定进入评审阶段的项目名单,组建若干个由政府部门、企业家、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按行业对项目进行分类评审。
(四)剔重审查。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已通过分类评审的项目,按照第六条第四款的要求进行剔重审查。
(五)项目公示。通过剔重审查的项目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计划下达。项目公示期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下达项目计划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项目计划和补助资金文件后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承诺的目标、任务、时限及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项目主持部门应积极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好各项建设条件,确保项目按照要求达到预期效益。项目主持部门承担项目监督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部门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持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持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经审议后给予调整、终止、撤项等处理,并视情追回相应专项资金;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持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持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照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专项资金项目检查、督导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信息库,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五年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项目主持部门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取消三年内本地区或部门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截留、挤占。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骗取、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