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区块链企业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区块链产业发展,构建区块链产业创新发展和融合应用生态,根据《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2022)》(苏府〔2020〕93号)等文件精神,对园区区块链企业实施入库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块链企业,是指从事区块链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处理、场景应用、检测认证、教育培训等相关方向的非币圈类企业。
第三条 入库企业须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园区范围内,企业应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 入库企业将被认定为园区区块链重点企业,并其中择优遴选一批领军企业,分级分类给予做大做强、有效投入、平台服务、场景开放、争先创优、人才鼓励、金融支持等资金支持和优先发展机会。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区块链企业申请入库分直接认定和评审认定两种类型。
第六条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申请直接认定:
(一)申请企业获得国家、省级区块链相关荣誉评定;
(二)申请企业相关产品、技术等在国家网信办备案或获得国家级检测机构(实验室)测试认证。
第七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评审认定:
(一)申请企业区块链核心开发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且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社保证明。
(二)申请企业可提供区块链技术相关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类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评审认定为领军企业:
(一)申请企业区块链核心开发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且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社保证明。
(二)申请企业上一年度软件信息类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或区块链业务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第九条 入库流程: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二)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发委)委托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服中心)进行材料受理;
(三)企服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初审通过后提交经发委;
(四)经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入库企业名单;
(五)入库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批复通过。
第十条 区块链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入库,相关信息上报并记录其企业信用档案。申请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发委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园区经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