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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

工信厅科〔2017〕64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为贯彻实施《中国制造2025》,稳步有序、高标准统筹推进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按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以下简称《指南》)和《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 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对拟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提出如下条件:

       一、创新中心建设领域应符合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域总体布局要求。

       二、创新中心应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符合《指南》有关要求。

       三、创新中心应以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目标。

       四、创新中心组建应符合的条件:

       (一)创新中心应是企业法人形态,采取“公司+联盟”等模式运行。

       (二)创新中心的依托公司应是面向行业,由本领域骨干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单位以资本为纽带组成的独立企业法人,股东中应包括若干家在本领域排名前十的企业。

       (三)创新中心的联盟应汇聚全国范围内,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并覆盖50%以上本领域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

       五、创新中心应建立高效、协同的运行机制。

       (一)创新中心依托公司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实现企业化运行。

       (二)创新中心应充分发挥各类主体作用,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各类主体的责权利,形成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

       六、创新中心应具备自我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创新中心的股东投资应满足基本运行需要,建设运营过程中,应按市场化运行,并已与社会资本有密切合作。

       (二)创新中心应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企业委托研发、检测检验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稳定收入。

       七、创新中心应拥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研发力量。

       (一)创新中心内设专家委员会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专家委员会应由行业领军专家担任主任。

       (二)创新中心依托公司应有固定的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三)创新中心的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0%。

       八、创新中心通过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切实发挥行业引领作用。

       (一)创新中心已在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市场需求,结合行业发展,制定明确的技术路线图。

       (二)创新中心组织本领域国内外企业、高校、研究机构共同实施技术路线图,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瓶颈。

       九、创新中心应建有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化机制。

       (一)创新中心已建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制度,根据前期投入比例享受相应的知识产权收益。

       (二)创新中心拥有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机制和专利许可转让制度,已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至少1项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

       十、创新中心应是资源开放共享的平台。

       (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优势,实现与成员单位间的资源开放共享,具备持续提升创新水平的能力。

       (二)创新中心已成为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技术创新平台,具有与创新中心成员以外的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业绩。

       十一、创新中心应与国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有开展技术交流或合作的基础。

       十二、创新中心应运行一段时间,运行稳定且对本领域产业技术创新做出重大贡献、发挥重大作用、形成重大影响,方可提出升级国家创新中心的申请。


        附件:

        1、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域总体布局

        2、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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