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市级园区”)建设管理,全面提升现代农业园区发展水平,根据苏州市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园区的认定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级园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政府行政推动、市场配置资源、乡镇自愿申报的模式,按照管理信息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多元化、农民职业化、品牌产业化、产销市场化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市级园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规划布局合理。园区布局符合“四个百万亩”保护和发展的相关要求,经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论证,并经所在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批准。
(二) 产业特色鲜明。园区土地实现规模化流转,规划面积1万亩以上,其中核心区1500亩以上,主导产业明确,优质水稻、特色水产、高效园艺等产业特色鲜明。
(三) 经营方式新颖。有明确的运作主体,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新型经营主体竞相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 科技装备先进。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农技推广务、实用技术成果转化全覆盖;田(池塘)间路、桥、沟、渠、电、泵站、晒场、仓库、服务综合体等基础完备、设施完善,有相应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储藏、加工和流通设施。
(五) 生态环境良好。园区内种养结合、循环利用,做到环境整洁、优美,实行标准化生产、生态养殖,投入品统一配送,产品经无公害农产品以上认证。
(六) 管理效益显著,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建有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区域品牌战略,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能辐射带动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民致富。
第五条 申报市级园区,应当向所在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市级园区认定申报表;
(二) 所在市(区)人民政府对国区规划的批复(附规划);
(三) 各种经营主体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材料(园区成立管理机构的、提交管理机构成立批文);
(四) 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
(五) 国区规划图及核心区GPS四至图,明确边界:
(六)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甲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经所在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评审,符合要求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认定;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市级国区认定一年一次,经认定的市级园区应当每年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区生产经营情况,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运行监测评价。
第九条 市级国区优先享受申报各级财政支农项目,优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同时享受市级园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建立市级园区的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园区资格:
(一)年度考评达不到市级园区认定基本条件,经整改后仍达不到的;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重大问题的。
第十一条 市统计局、农委负责市级国区统计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市农委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