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科学管理,推进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用地集约、功能集成、产业集聚,提高物流整体运行效率和现代化水平,扩大优质物流服务供给,降低物流成本,支撑构建现代流通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和认定过程应遵循自愿申报、创新引领、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认定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省级重点物流基地是各类物流设施和物流企业在空间上形成一定集聚,具备基础物流功能及配套服务功能的物流集中区域。
省级示范物流园区是集成多种物流服务功能的物流设施群,具有公共性和基础性,是辐射区域更广、集聚效应更强、服务功能更优、运行效率更高的物流集聚区域。
第六条 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应符合《江苏省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认定参考标准》(附件1),还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省级重点物流基地
1. 具有良好的交通区位条件,用地依法依规;
2. 有较完善的专业物流基础设施,拥有先进的物流信息系统和较高水平的技术装备;
3. 在冷链物流、高铁物流、电商快递、城乡配送、特色产业物流、应急物流等专业物流领域具有较高的行业集聚度,能够提供专业化物流服务;已集聚一批物流企业和配套服务企业,具有一定的区域影响力;
4. 投入运营2年以上,具有独立管理机构。
(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
1.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已制定物流园区发展规划;拥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交通运输方式,具有良好的集疏运条件,已开展多式联运业务,能够实现干支有效衔接;
2. 物流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完善,物流信息化及技术装备水平较高,拥有良好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功能较全,公共服务能力较强;
3. 具有较强的物流组织管理能力和跨区域中转集散能力,已集聚一批规模以上、功能互补的物流企业,形成一定规模的物流产业集群,在区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4. 投入运营3年以上,具有统一的管理主体,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5. 在绿色物流、智慧物流等领域具备较好的示范引领性。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物流基地或园区按其隶属关系,向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省级重点物流基地
1. 《江苏省省级重点物流基地申报书》(附件2);
2. 支撑申报书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奖励证书等;
3. 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
1. 《江苏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书》(附件3);
2. 符合《江苏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编制要点》(附件4)的园区发展规划;
3. 各设区市或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合规性审查报告;
4. 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地区物流发展战略,将基本符合条件的物流基地或园区汇总,连同申报材料和请示文件统一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并同步在省发展改革委3698平台上申报。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认定标准,对上报的物流基地或园区进行初审,初步确定物流基地或园区参加评审名单。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抽取相关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小组,进行材料审核和专家打分,其中省级示范物流园区须进行现场考察和规划评审,并应通过省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合规性审查。经评审后提出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将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建议名单提请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拟认定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省级重点物流基地经过1年以上培育,在设施集约化、功能集成化、信息平台化、物流绿色化等方面建设成效明显的,可优先申报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对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
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可优先申报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可优先申报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在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的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可优先申报国家物流枢纽。
第十三条 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应每季度在省物流统计直报平台上按时、真实报送上季度发展情况。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在江苏省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目录,对物流基地和园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建立“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开展全省示范物流园区竞争力评价,并发布全省物流园区品牌榜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3年组织一次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发展要求的,取消其省级重点物流基地或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资格。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级重点物流基地或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资格:
(一)出现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违法违规用地或违反城乡规划的;
(三)未通过复核或日常管理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
(四)连续三个季度未填报基地和园区发展情况的;
(五)出现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实施。原《江苏省重点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苏物流联〔2006〕2号)、《江苏省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认定暂行办法》(苏发改规发〔2014〕3号)自动废止。
附件: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