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十四五”金融发展规划》
前 言
“十四五”时期,是我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自觉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篇章的关键阶段。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两者共生共荣。推动江苏金融高质量发展,落实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改革、防控金融风险三大任务,是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关于“十四五”时期金融发展的政策取向,编制本规划,主要目的是阐明未来五年江苏金融发展思路、目标和任务,作为全省金融系统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依据和指南。
第一章 深入践行新使命 加快建设金融强省
第一节 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是“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的发展时期。面对错综复杂的宏观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全省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金融工作和江苏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奋力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金融发展总量稳居第一方阵,金融改革创新迈上新的台阶,金融风险处置取得重要成果,江苏由金融大省量的积累向金融强省质的飞跃变化,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奠定了坚实基础。
金融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十三五”时期全省金融业增加值年均增长9.11%,2020年金融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和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15.58%和8.18%,较2015年分别提高了0.11、0.74个百分点。2020年末,地方法人金融资产总量达8.5万亿元,较2015年末增长68.65%。金融组织体系日渐完善,共有法人银行143家、法人非银行金融机构25家、法人证券公司6家、法人期货公司9家、法人保险公司5家,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超过1600家。
金融支撑能力明显提升。2020年末,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分别为17.8万亿元和15.66万亿元,分别位居全国第三、第二,分别是2015年末的1.57倍和1.93倍。“十三五”时期新增境内上市公司218家、首发融资额超1500亿元;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券规模剔除央企后连续九年位居全国第一。“十三五”时期保费收入累计达1.72万亿元,赔款和给付累计近5000亿元,分别是“十二五”时期的2.26倍、1.92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现设区市全覆盖,2020年新增融资担保业务3185亿元,其中小微、“三农”业务占比达63%。
金融改革创新成效突出。泰州市建设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改革创新试验区经验向全国复制推广,昆山市金融支持深化两岸产业合作改革创新试验区获批落地。苏州市开展央行数字人民币试点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获批建设全国首个小微企业数字征信实验区。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十三五”时期累计为企业办理便利化收支业务244.66亿美元,2020年实现贸易新业态外汇收支123亿美元、办理跨国公司新型国际贸易收支业务65.89亿美元。跨境人民币创新试点取得良好效益,率先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并推广至全国。
金融生态环境持续向好。扎实开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深入推进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治理。非法集资新发刑事案件数、涉案金额、参与人数等主要指标持续下降,“群防群控、打早打小”格局初步形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取得关键成果,省内P2P网贷机构实现行业性全面退出。“十三五”时期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始终控制在1.5%以内,2020年末全省不良贷款率0.92%、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多次被国务院评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成效较好的省份。
第二节 机遇挑战
“十四五”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内外经济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在新的机遇和挑战面前,江苏金融发展面临诸多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
从国内外经济环境看,世界经济增长相对乏力,特别是中美博弈加剧,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产业链供应链面临非经济因素冲击,全球经济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相对突出,面临人口老龄化、杠杆率过高、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资源环境约束增强等重大挑战。但也要看到,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是大势所趋,我国制度优势显著,经济长期向好,市场空间广阔,发展韧性强劲。
从金融发展形势看,全球金融市场动荡加剧,主要发达经济体出现非常规货币政策常态化倾向,人民币汇率波动频繁,输入型金融风险点明显增多。我国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传统要素优势减弱,资本边际效率下降,金融法治和监管制度仍有较多短板,房地产与金融业深度关联,金融体系内部风险隐患尚未彻底消除,金融科技广泛运用重塑金融业态的同时也带来治理挑战。但也要看到,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加快建设,中国特色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逐步形成,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能力不断提高,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不断深化,一批重大风险隐患点精准拆除,金融风险处置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江苏金融在供给结构、创新活力等方面与国内外先进地区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存在杠杆率攀升较快,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债券市场、地方投融资平台、房地产等领域风险传导压力较大,非法金融活动花样翻新等重点难点问题。要深刻把握新发展阶段,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历史使命为航标,牢牢抓住江苏实体经济发达、科技水平高、人才资源富集、产业体系比较完备、现代化建设基础坚实、多重国家战略机遇叠加交融等优势,有效提升金融要素对经济循环畅通的支撑,加快转变金融发展理念、结构、模式,全面释放金融改革发展动能,统筹金融发展和金融安全,努力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体系。
第三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立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聚焦“一中心一基地一枢纽”建设,全力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取得新突破,在促进金融服务全面构建新发展格局上开展新实践,在引领地方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上探索新路径,着力打造创新开放、协调有序、普惠绿色、安全稳定的产融结合新高地,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推动我省朝着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提供有力金融支撑。“十四五”时期做好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要牢牢把握以下要求。
坚持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疏通金融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管道,强化对现代产业体系的金融支撑,引导金融资源向实体经济、关键创新领域集聚,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增强金融普惠性,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坚持融入大局,促进协调发展。促进区域金融协同发展,构建省域一体化金融发展格局。促进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协调并进,推动金融与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深度融合,围绕创新链和产业链打造资金链,实现金融、科技和产业互动融合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补足发展短板。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推进金融改革开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地方金融体系结构。在审慎监管前提下,开展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融资便利化、保障风险可控的金融创新。
坚持防控风险,提升治理能力。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贯穿金融工作始终的基本原则,将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作为提升金融治理能力的根本出发点,加强属地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建设,全面提升金融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和管控水平,筑牢市场准入、早期干预和处置退出三道防线,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第四节 发展目标
综合考虑国内外经济社会环境和我省金融发展条件,“十四五”时期江苏金融工作要努力实现“强好足优”的目标。
——金融服务支撑强。金融业主要指标继续位居全国前列。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与经济增长需求相适应。科技型企业、制造业企业融资规模稳中有升,形成一批绿色金融发展示范区域。金融对小微企业、“三农”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力争“十四五”时期普惠领域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
——金融协调发展好。南北、城乡金融发展差距明显缩小,定位清晰、优势互补、协同并进的省域一体化金融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进一步提高,力争“十四五”时期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金融改革势能足。多元金融业态可持续发展,高层次金融人才引进培育机制加速形成,地方金融资产规模和质量稳步提升。金融改革试验区和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试点取得新的成果,金融双向开放拓展出新的空间,部分地区和法人金融企业在金融创新发展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金融生态环境优。地方金融法治建设取得新成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健全。征信体系建设更加完善,企业融资信用环境明显优化。地方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控机制逐步健全、高效运转,金融体系质态健康稳定,非法金融活动明显减少。
展望2035年,我省将基本形成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基本实现地方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与江苏社会主义现代化水平相适应的金融强省。
第二章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
促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
突出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紧紧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立适应科技创新全生命周期需求的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科技金融供给水平,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创业投资规范发展,促进科技赋能金融服务提质增效。
第一节 加强科技金融供给
加快完善科技金融体制机制。探索完善科技金融特色机构资质认定和评价激励机制,支持发展科技支行、保险科技支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科技金融组织,鼓励各类科技金融组织服务人才创新创业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特色机构或者组建专业团队,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企业客户准入和评价体系,探索差异化运营管理方式。加快发展法律会计、管理咨询、评估认证、创业孵化、中介服务等科技金融辅助服务机构。
大力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逐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对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融资,发展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信托等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提升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江苏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服务功能,深入推进技术与知识产权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平台、长三角知识产权金融数字化创新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不断优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流程,缩短登记时间,为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加强对科技金融体系的政策支撑和保障。加快发展“苏科贷”“苏科投”“苏科保”等政策性科技金融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政府投资基金等形式支持高新区和科技型企业发展。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产业投资基金合作,协同支持国家和跨地区重大科技创新及研发项目大规模融资需求。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创新创业企业信用增信机制,积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功能。依托科研院所、国家(省)级高新区、产业技术联盟等科创资源丰富的平台,搭建科技金融服务站、科创路演平台等载体,开展“科技金融进孵化器行动”。探索建立科技型企业名录库、科技项目信息库、技术专家库等科创资源信息平台,促进金融资源与科创资源精准对接。鼓励金融企业与高校开展合作,支持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第二节 加大对产业创新链前端的金融支持
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充分发挥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和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作用,优化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加强与头部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合作,构建以政府基金为引导、社会资本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创新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实施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和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培育具有国际和全国影响力的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示范企业和优秀团队,建设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和综合服务基地,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风险投资类机构集聚发展,支持头部创投机构发展壮大。鼓励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参与设立创投机构,推动国有创投机构进一步发挥引领作用。鼓励各类产学研组织参与设立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创投机构在合法合规前提下通过债券、信托、保险资金等渠道募资。研究制定财政奖补等措施,激发创投企业投资潜力,拓宽创投资本退出渠道,引导创投机构增强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
充分运用创新创业金融工具和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双创金融债券。支持硬核科技企业和高成长性创新创业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通过发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双创债务融资工具、创新创业公司债等方式融资。鼓励金融企业开展预期收益质押、科技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开发符合技术贸易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融资的担保方式和风险管理技术,支持技术收储机制建设。支持保险公司研发推广新材料保险、专利综合保险、生物医药相关责任保险等符合科技型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争创国家级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大力发展人才金融,丰富“人才贷”“人才投”“人才保”等人才金融产品体系。
探索支持产业创新链前端的信贷模式。支持商业银行探索创新科技型企业利率定价机制,设计开发“远期共赢利率定价”“非线性定价”“LPR+科创优惠定价”等信贷产品,降低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专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合作机制,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债权+股权”跨界联动,共同满足科技型企业结构化融资需求。
加强对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梳理一批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领域的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科技创新型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科技创新和基础研究专项贷款支持。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参与设立省级中试孵化基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资本投入。鼓励金融企业探索以捐赠、建立基金、开展联合资助等方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建立基础研究长期投入和利益共享等合作机制,努力实现更多“从0到1”的重大原创突破。
第三节 推动科技赋能金融服务提质增效
提升金融科技示范引领能力。充分利用我省先进制造业集聚和科技创新资源丰富优势,引导金融科技领军企业、优势技术、创新项目等立足当地、向外辐射,打造江苏金融科技优势产业和品牌效应。鼓励金融科技企业、研发机构和金融企业积极承担国内外标准化组织工作,主导或者参与研制金融科技领域底层技术、通用技术、监管技术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团体标准,努力探索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金融科技技术和业务创新标准,提升我省在国际、国内金融科技核心标准制定中的参与度和影响力。推动金融科技核心标准在金融企业和金融科技企业落地运用,发挥标准的规范引领作用。
优化金融科技产业生态。优化金融科技产业布局,构建有利于金融科技产业发展和协同创新的生态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构建集基础设施、数据治理、产融应用等于一体的金融科技平台系统。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集聚发展金融科技产业,积极争取国家级金融科技重大项目和平台、全国性金融机构和央企旗下金融科技企业落地,大力吸引境内外金融科技独角兽企业以及金融科技细分领域瞪羚企业入驻。鼓励省内具有业务基础和研发能力的金融企业、科技企业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金融科技研发中心、开放式创新平台等,培育一批在金融科技细分领域具有领先优势的领军企业和研发机构。支持组建金融科技产业联盟和专业智库,发挥产业联盟在构建产业链和生态圈中的作用,推动跨界金融科技创新合作,促进金融科技成果转化,提升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度和创新活跃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享受科技型企业各项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完善“江苏省金融创新奖”评选机制,优先考虑创新性、应用性、示范性强的金融科技应用项目。
加强金融科技底层技术研发攻关。充分发挥江苏在物联网、集成电路、核心信息技术、新型显示等方面产业优势,鼓励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金融企业围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基础研究和底层技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开展研发攻关,重点支持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核心技术突破,力争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提升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监管创新的基础技术支撑能力。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用合作,支持多方共建各类金融科技实验室、开放式研发平台、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全面提升我省金融科技基础研究创新和底层、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水平。大力推动金融数据中心、金融云服务平台、区块链底层技术服务平台等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满足具有高并发、多频次、大流量特征的金融科技研发和应用需要。
第三章 聚焦产融结合发展
强化现代产业体系金融支撑
坚持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紧紧围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引导金融资源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创新适应产融结合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构建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一节 优化配置制造业金融服务资源
加大制造业信贷政策倾斜。鼓励各地完善促进金融支持制造业的财政撬动机制,建立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源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大力支持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传统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转型。指导法人银行机构实行差异化信贷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集群、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单列信贷计划;改善信用评价体系,将制造业企业品牌、技术、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等作为核心指标;完善考核激励和尽职免责机制,提高制造业信贷业务权重,在内部资金定价、拨备计提、资本计量等方面予以倾斜。建立重点制造业企业金融需求收集和跟踪落实机制,推进产业园区批量授信和风险共担机制。逐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增加技改贷款,努力实现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制造业贷款户数明显增长。
充分利用多元化融资渠道。推动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加强总分行和境内外机构联动,综合运用投行资管、子公司联动、市场化债转股等渠道和业务,满足制造业企业综合金融服务需求。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企业、行业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辅导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保险资金、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产业基金,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投资力度。争取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保险私募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为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低成本稳定资金来源。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制造业企业发行的优先股、并购债券等新型金融工具。
完善制造业保险服务。优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和激励政策,鼓励保险机构自主组成共保体,积极参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首批次新材料保险等业务,助力制造业企业高端转型。鼓励保险机构拓展保证金替代类保证险业务,降低制造业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制造业企业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保险推广力度,保障企业基础风险服务需求。
第二节 对接现代服务业金融需求
充分运用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吸引各类金融资源进入现代服务业领域。大力推广“苏贸贷”等政策性金融产品,引导金融企业重点支持高端科技服务、个性化定制服务、工业设计、供应链管理、节能环保、智能制造与运营管理、工业互联网、整体解决方案服务、总集成总承包服务、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鼓励金融企业针对健康、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物业等行业经营特点开发特色金融产品,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支持各类金融企业规范开展养老领域金融业务,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多层次融资需求;增强老年群体金融服务便利性,督促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健全便利老年人的服务设施和流程,鼓励银行机构对社区支行进行“适老化”改造,优化适合在老年人中推广普及的移动支付产品;积极发展服务居民养老的专业化金融产品,加强对老年群体金融知识宣传教育。鼓励金融企业发展文化金融、旅游金融特色机构,开展以商标权、著作权、旅游景点经营收益权等为质押物的融资业务,积极发展旅游保险和文化保险。
第三节 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水平
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综合运用各类金融产品服务,支持核心企业提高融资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水平,畅通和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条。推动金融机构、核心企业、政府部门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加强信息共享与合作,依托核心企业构建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系统,建立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之间更加稳定紧密的关系。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响应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贸易高质量发展等关键领域核心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人民银行认可的供应链票据平台等第三方供应链平台,支持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发展企业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等权利质押贷款,推广供应链票据融资、营业中断保险、仓单财产保险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深化政务服务“一件事”改革,支持不动产抵押登记、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接入办理。指导银行保险机构规范创新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完善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体系,坚持交易背景真实、交易信息可得、全面管控风险原则。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监管,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加强核心企业信用风险防控,督促核心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不得以供应链金融名义挤占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利益,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支持各地创新产业链金融模式。聚焦实施“531”产业链递进培育工程,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整体水平,促进产业链与资金链有机融合。鼓励苏州、无锡、常州等国家级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在产业链供应链金融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各地建立完善产业链金融顾问制度,遴选对相关产业研究深入、经验丰富且业务精湛的金融从业人员组建金融顾问团队,全方位、“一对一”服务,为产业链现代化发展提供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解决方案。推动物联网金融与工业互联网协同发展,支持金融企业运用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产业链金融模式,推动“制造+大数据+金融”融合发展。加强对产业链“链主”企业直接融资服务,引导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供应链优化和产业链整合。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投资基金、“园区+金融”等渠道模式,撬动金融资源加大对产业链、产业集群支持力度。
第四章 畅通经济金融循环
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基点,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促进金融资源要素高效流动,紧紧围绕构建具有世界聚合力的双向开放枢纽,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积极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第一节 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效率
提高金融供给适应引领创造新需求能力。贯彻落实好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保持金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增量处于合理适度区间,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以稳为主、稳中有降,引导金融机构正确处理发展经济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精准滴灌作用,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强化监管政策引导和激励相容机制,进一步提高政策精准性和直达性,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产业链现代化、绿色低碳、小微企业、乡村振兴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功能,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股权融资、中长期债券募集资金,提升对实体经济的中长期资金供给。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协调发展,稳妥实施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监测分析,督促房地产企业降低杠杆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督促金融企业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房地产调控,对重点房地产企业融资进行穿透式监管,防止金融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持续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及应用,发挥好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规范金融机构存款业务,规范金融企业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行为,推动实体经济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第二节 强化金融对扩大内需和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保障
提升重大项目融资服务。推动各类金融资源支持省级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聚焦先进制造业、新型基础设施、现代服务业、新型城镇化及民生改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打基础、增功能、惠民生、利长远、补短板的重大工程项目的中长期信贷投入和直接融资支持。鼓励各地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申请新增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构建财政资金引导撬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长期支持、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重大项目融资服务体系。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各地建立长期战略合作机制,在项目规划编制、融资方案设计、融资风险管控等环节全流程提供重大项目建设融资服务。聚焦省级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加强重大项目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探索建立金融服务重大项目跟踪评价机制,引导银行机构优化重大项目金融服务。推动银行机构积极争取贷款规模和政策倾斜,鼓励发展银团贷款业务,加大对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优质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优先满足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资金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鼓励政府投资基金以市场化方式支持重大项目,提升基金管理运营水平,探索建立基金运营全过程绩效评价体系。
促进最终消费潜能释放。发挥金融在扩大最终消费、推动消费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规范消费信贷,引导居民坚持理性金融消费理念。加大对多元消费业态、消费平台载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培育文旅、健康、养老、绿色等新型消费。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消费中心城市、新型消费商圈、智慧商圈、智慧街区等建设,结合新型消费领域企业经营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推广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与新型消费相关的支付清算环境,推动新型支付结算工具在便民消费领域广泛运用,稳妥推进跨境移动支付应用,提升境外人员境内支付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支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支持金融企业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更多直达流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鼓励金融企业积极对接物流企业,运用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物流金融服务模式,加大对国家物流枢纽和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省级示范物流园区、重点物流基地和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商贸流通设施改造升级的金融支持,在传统流通企业向供应链服务企业转型中发挥供应链金融作用,助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商贸和物流企业。鼓励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发挥外汇外贸、国际结算等业务优势,依法合规为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提供全球化、数字化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助力发展跨国零售企业。
第三节 扩大金融双向开放
加强金融业对外开放合作。加强我省与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产业合作,健全完善苏新、苏台、苏港、苏澳等双向金融合作机制,进一步深化苏韩、苏台、苏澳等领域金融合作。优化金融营商环境,支持设立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吸引境外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与省内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促进金融业务、金融人才等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国际分工与合作。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发挥跨境经营优势,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自贸试验区建设等,有效促进外资外贸企业发展。
加强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集成。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试验田”功能,推动更多金融改革创新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先行落地、集成试点。支持南京、苏州围绕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引导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高效提供跨境金融服务。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推动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不断提高投融资汇兑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企业参与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银行机构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拓展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功能。开展新一轮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设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依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推动跨境金融区块链平台扩容,提高银行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的精准性和融资业务办理效率。
完善“走出去”金融支撑体系。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推动国际性多边合作金融组织和国家级投资基金支持我省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利用境外分支机构网络、多元化产品组合等,加强境内外联动,扩大出口信贷规模,帮助有条件、有意愿的上市公司开展海外并购,为企业提供专业性、综合性跨境金融服务。积极稳妥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优先覆盖自贸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区域。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江苏企业“走出去”信用保险统保平台和全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作用,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根据市场化原则适度降低保险费率,有针对性地创新保险产品,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更多类型风险保障。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为企业开展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境外工程承包、境外投资提供国别指导、项目咨询和风险保障等综合性服务。鼓励银行机构探索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降低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成本。探索建设海外金融服务平台,为“走出去”企业和重点项目提供多元化投融资支持和便捷优质的金融服务。
第五章 推进区域城乡金融协调发展
加快省域金融一体化
抢抓国家重大战略叠加机遇,全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金融对区域重大战略的支撑,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促进城乡金融服务协调发展,构建形成省域金融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第一节 发挥金融对国家重大区域战略的支撑作用
积极服务“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完善“一带一路”项目融资服务机制,统筹国际和国内资源、政府和社会资本,引导金融机构多渠道、多形式开发“一带一路”金融服务相关产品和平台。强化对连云港、徐州联合建设“一带一路”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标杆示范和南京、连云港、苏州等打造“一带一路”建设综合改革开放试验区的金融保障,加大对上合组织(连云港)国际物流园建设国际大宗商品集散中心和资源配置平台的金融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港口和自贸试验区优势与期货交易所合作发展期货交割中心。支持中阿(联酋)产能合作示范园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我省境外园区金融服务新突破。发挥省“一带一路”重点项目库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建立融资审批绿色通道,针对境外项目资产特点开发金融产品,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和贷款利率优惠。支持企业申请对接国家“一带一路”专项贷款、丝路基金以及省“一带一路”基金等专项投资基金。
大力支持长江经济带发展。推动长江经济带沿线各市围绕长江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开展绿色金融合作,探索建设区域性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助力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围绕建设规模和技术国际领先的世界级现代产业集群、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转型升级、江海统筹破解“重化围江”、构建高水平综合立体交通走廊等重点任务,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绿色金融体系作用,支持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类金融资本加强跨区域合作,提升对跨区域重大项目的融资服务能力,推进上中下游协同联动绿色转型发展。
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积极推动长三角金融一体化发展,进一步巩固长三角金融管理部门定期交流平台机制,共同加强对重大前沿问题的前瞻性研究,推进长三角金融领域规划衔接和政策协同,合力打造功能互补、优势叠加、特色明显的长三角金融生态圈。主动促进上海金融资源优势与江苏实体经济嫁接融合,支持近沪地区对接上海金融机构布局配套功能拓展区。会同兄弟省市积极争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将更多金融改革创新政策在长三角地区试点,共同落实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沿沪宁产业创新带、G60科创走廊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等政策措施。
第二节 推动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
引导金融资源向“三农”倾斜。用好用足支农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拓宽低成本支农资金来源。发挥乡村振兴投资基金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参与农业农村建设发展,推动中长期信贷向乡村振兴领域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参与乡村振兴项目的信贷支持。整合“新农贷”等省级财政政银合作产品,设立“苏农贷”产品,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信贷支持力度。大力支持现代农业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国家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等载体建设,探索金融科技与智慧农业生产场景的有效融合。推动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进一步向市县延伸,提高分支机构业务规模与当地农业发展的匹配度。开展服务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乡镇提标扩面工作,因地制宜探索银行保险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有效路径。深化“万企联万村、共走振兴路”行动,上线相应金融服务平台,构建村企对接常态化融资配套机制。
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扩大农村资产抵押担保融资范围,积极稳妥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资产股份等依法合规予以抵押,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探索开发集体林权、海域使用权、水面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积极开展农机具、农业设施、养殖场、地理标志、农林畜牧生物资产等抵质押贷款创新。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农村产权价值评估、登记、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推进各类农村产权规范交易流转。
发挥金融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作用。建立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机制,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金融企业对农村地区低收入群体和易返贫致贫人口实施优惠信贷政策,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防止返贫致贫类保险,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推动城乡金融服务融合发展。积极支持宁锡常接合片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以及特色小镇、重点中心镇、特色田园乡村等城乡融合发展平台载体建设,引导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一体化、均等化。提升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功能,进一步叠加惠农补贴支取、缴费、金融服务信息收集、征信信息采集、金融消费者投诉接报、金融知识宣传等服务。支持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与电商、物流、民生、政务等载体功能融合,积极打造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综合点、智能点。大力宣传推广现代支付工具,鼓励各地增加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进一步优化ATM、POS机在农村地区的布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推广自助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现代化金融服务渠道,提升农村支付结算互联网水平。
加大金融服务新型城镇化力度。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向上争取资源,将新型城镇化项目列入重点支持领域,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定价、担保方式等方面给予差异化政策倾斜。引导金融机构有效对接市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聚焦城市更新、市政公用设施完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智慧城市建设、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等项目特点,制定可行融资方案,开发适宜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第三节 打造省域一体化金融发展格局
强化金融对沿海高质量发展和苏北地区振兴发展的保障。加大对沿海生态风光带、滨海风貌城镇带、高质量发展经济带等沿海高质量发展增长极的金融支持,完善沿海城镇建设可持续投融资机制,鼓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规参与设立海洋产业子基金,创新适应沿海生态系统修复与建设、陆海污染一体化治理、海洋新兴产业和绿色临港产业发展等需求的中长期金融资金投入机制。全力支持苏北地区振兴发展,推动信贷投放、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企业发债等金融服务资源向苏北倾斜,引导南北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支持全国性金融机构在苏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苏州、宿迁等南北共建园区金融合作,引导各类金融资源在苏南、苏北地区之间高效流动、缩小差距。
有效促进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紧扣省域一体化发展布局,鼓励各地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一体化发展联系机制,支持各经济区域和功能区金融资源流通共享,打造融合发展、协同并进的全域一体化金融发展格局。鼓励各地利用城际铁路、高铁、过江通道等快速化交通圈促进“金融同城化”,推动金融服务网点合理布局、金融人才密切交流。围绕南京都市圈、苏锡常都市圈、徐州都市圈和跨江融合发展,积极推进支付结算、个人和企业开户、抵押登记等金融服务一体化。支持南京市打造东部重要金融中心,以河西新城为核心承载区,以南京江北新区新金融中心、新街口金融商务区为重要功能载体,高水平建设一体两翼的现代金融集聚区,力争成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辐射苏皖赣等区域的“中继放大器”。支持苏州市、南通市充分利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溢出效应,推动苏州市打造具有良好协同增强效应的功能性金融中心,推动南通市打造金融资源跨江融合、江海联动节点城市。支持徐州市建设淮海经济区金融中心,提升对周边市县的金融辐射能力。
第六章 健全普惠金融体系 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
完善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机制,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持续深化金融支持富民增收,不断增强弱势群体金融服务获得感,有效助力共同富裕目标实现。
第一节 提升普惠领域融资服务质效
完善多元普惠的金融供给体系。推动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与各地建立合作推进机制,加大在农业科技创新、种质资源保护、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三农”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普惠金融事业部工作机制,以小微金融服务为重点,专项配置信贷、队伍等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差异化考核评价机制。发挥农村商业银行支农“主力军”作用,保持农村商业银行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通过上市挂牌、合并重组以及发行“三农”、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方式提升支农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创新服务手段和模式,加强基层和社区金融服务。支持发起设立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督促引导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坚持普惠金融服务理念,为小微企业、“三农”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可获得、可负担的融资支持。
改善普惠领域融资服务。支持金融机构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等货币政策工具,充分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改进客户识别、信贷审批、风险定价管控等业务模式,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综合判断知识产权价值,推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稳步增长。鼓励中小商业银行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深化转贷合作,形成政策性金融体系和商业银行体系优势互补的普惠金融服务模式。督促银行机构特别是法人机构完善内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和信贷资源配置,降低小微金融利润考核权重,增加小微企业客户服务情况考核权重,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探索建立授信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制度。鼓励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鼓励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市场化工具,扩大优质中小企业债券融资规模。规范各类金融企业以及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收费行为,促进信贷利率和费用公开透明,引导普惠金融综合性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
第二节 增强保险保障服务功能
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鼓励保险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通过设立风险减量管理实验室,搭建物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将成熟的保险产品嵌入普惠金融业务风控体系。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产品体系,提升主粮、生猪、禽类、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保障水平,建成覆盖广泛、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升企业和居民运用商业保险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
发挥保险民生保障功能。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各类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充分发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完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统筹层级,切实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稳步建立长期护理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业务,扩大商业养老保险覆盖面,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为低收入群体和易返贫致贫人口购买保险,在参保对象因病、因学、因灾致贫或者返贫时给予理赔。
发挥保险参与社会治理功能。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大力发展安全生产、电梯责任、食品安全、医疗服务、校园安全、公众营业场所火灾责任等领域责任保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增强保险业参与交通管理的能力。大力推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推动保险机构、第三方科技公司、政府部门多方合作,提升责任保险领域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线上+线下”的多层次社会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节 深化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转型发展成为职能定位明确、资本实力雄厚、支小支农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规范、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的龙头机构,通过参股、控股、托管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等方式开展行业整合。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聚焦支小支农主业,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在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调降担保费率,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推动各地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确保具备充足担保实力和代偿能力。
优化激励评价机制。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准备金,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按照“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原则,调整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突出其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逐步取消盈利考核要求,增加服务成效考核内容,重点考核支小支农成效、降低反担保要求、及时履行代偿责任、首次贷款支持率等指标,适当提高对支小支农业务代偿损失的容忍度。强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正向激励,落实考核结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其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担保业务,控制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引导银行机构与支小支农成效显著、经营管理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
构建可持续政银担合作模式。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用好基金授信,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行机构、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按比例分担风险。引导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总对总”合作,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对省级融资担保贷款风险代偿补偿资金池实行动态补充,确保不低于3亿元规模。鼓励各地设立代偿补偿资金,为融资担保机构分险。
第四节 夯实普惠金融服务基础
优化普惠金融发展政策环境。完善普惠金融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和普惠金融监测评价机制,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普惠金融发展评价体系。充分发挥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作用,配套落实中央普惠金融发展政策,综合运用资金池增信、风险补偿、以奖代补、费用补助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和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支持。发挥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政策平台功能,构建分层分类的政银合作产品体系,重点服务于小微企业、“三农”、科技型企业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十四五”时期,力争带动合作金融机构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超过1000亿元。探索支持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和民营企业共同出资,扩大政策性转贷基金规模,提升转贷服务效率。推动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升级扩能,提升政策落地服务水平,引入更多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挂钩的政策性金融产品,建立普惠金融政策库,加强涉企金融、财税、产业政策宣传,探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园区入驻、扶持政策等智能匹配服务,为金融机构提供产品优化、客户挖掘等智能顾问服务。
加快完善征信服务体系。高标准建设省级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在切实保障商业秘密与敏感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稳步扩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金融信用信息采集,逐步实现省级企业征信服务平台与重点信息源单位的数据对接,探索创新基于区块链的数据采集机制,强化金融信用信息与公共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融合应用。积极推进中小微企业数据增信项目,高质量完成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工作。鼓励省内持牌征信机构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开展市场化服务,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征信产品开发和市场化应用进程,提升业务创新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完善家庭农场、小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自治组织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用信息。加快建设农业农村信用信息系统与服务平台,加强与省级企业征信服务平台的对接,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保障农户隐私的前提下,探索向金融企业开放共享涉农经济主体信用信息,支持金融企业逐步扩大对家庭农场、小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用贷款规模。
第七章 大力发展绿色金融 支持美丽江苏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引导激励金融体系以市场化方式支持绿色投融资活动,鼓励金融企业积极应对气候挑战,为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和“3060目标”提供有力金融支撑,助力“水韵江苏”彰显绿色转型成效。
第一节 加快碳达峰碳中和投融资体系建设
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对接我省二〇三〇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计划,支持碳排放强度较高地区、碳排放达峰先行区在绿色投融资体系建设上先行先试、积累经验。积极争取央行碳减排信贷支持计划等政策工具支持,推动金融机构逐步实现对资产和项目碳排放量的计算和披露,重点支持化工、钢铁、纺织、机械等优势传统产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智能升级,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农业生态循环,运输结构调整,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清洁能源、清洁生产等绿色产业发展,绿色循环发展示范区、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建设,绿色技术创新企业、绿色企业技术中心等培育。加强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合作,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性贷款和国际贷款等低息资金支持我省绿色低碳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发行碳中和金融债券,支持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碳中和债,督促承销机构按照可测度、可核查、可验证的原则,强化对碳达峰碳中和项目的准入管理、评估认证、投向管理、信息披露。鼓励传统高能耗行业企业充分利用债券条款与发行人可持续发展目标挂钩的债务融资工具,实现低碳转型发展。积极推进绿色产业基金体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联合设立绿色产业发展基金,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社会资本优先分红、放弃部分收益等让利方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发起设立省碳达峰投资基金,引导金融资金、社会资本等支持我省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积极争取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区域性气候投融资产业促进中心。
第二节 加大金融支持生态环境治理力度
围绕推动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根本性好转目标,积极支持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工程、大气污染治理重大工程、水环境综合治理重大工程建设,构建财政资金引导撬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积极投入、各类金融资源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支持机制。指导各地统筹财力和新增政府债券资金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新增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加大力度挖掘储备生态修复项目融资需求,引导各类项目实施主体积极发行期限长、成本低的绿色债券,用足用好发行规模。充分发挥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撬动作用,支持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联合地方政府设立区域性、行业性子基金,吸引更多机构投资者和社会资本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环保产业发展、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三节 引导金融体系绿色转型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对接国家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探索构建全省绿色金融统计监测机制和评价体系。开展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不断扩展考核结果应用场景,督促金融机构报送绿色金融资金使用情况和投向,落实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明确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实行绿色金融一把手负责制,制定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努力提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业务占比,形成对绿色金融业务的有效激励约束。推动金融企业积极参与“金环”对话机制,加强与环保信用评价为蓝色、绿色企业的对接,充分利用“环保贷”“节水贷”“绿色创新组合贷”等产品缓解中小微环保企业融资矛盾。
支持金融体系主动转型。鼓励金融企业开展内部架构改革,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金融特色网点,支持设立绿色金融联盟等行业合作组织。鼓励法人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参照ESG评级(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评级)、赤道原则等国际通行准则,建立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推进环境和社会标准在融资项目中应用,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开展重点行业客户环境风险压力测试和动态评估,将评估结果纳入信贷审批流程,完善内部报告、公开披露和责任追究制度。鼓励银行机构开辟绿色信贷研发、审批、推广专项通道,配套绿色信贷专项规模。
发展绿色金融产品体系。积极构建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产业基金、绿色股权投资基金、绿色信托、绿色融资担保、绿色融资租赁、绿色资产证券化等多元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鼓励银行机构加快开发推广环境权益类质押融资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积极探索将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特许经营收费权等环境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权纳入融资质押担保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引导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和项目发展。支持金融机构、企业及市政、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能源、城市公共交通、社区改造、节能环保等绿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主体发行以绿色信贷、环境基础设施未来收益权等绿色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加快发展绿色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生态环境责任类保险、生态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绿色产品质量安全保险、绿色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创新产品,积极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探索差别化保险费率机制,将保险费率与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挂钩。
第四节 健全绿色金融发展基础体系
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工作机制,加强绿色金融领域研究与国际交流合作。进一步完善财政贴息、奖补等政策体系,鼓励引导金融企业和绿色产业企业等市场主体积极推广运用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健全企业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信息纳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省级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引导企业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推动建立覆盖面广、共享度高、时效性强的绿色信用体系。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绿色产业、企业和项目识别认定办法,探索建立相关数据库,实行动态更新和定期推介,积极对接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建设,做好低碳和气候适应项目的遴选、认定、储备、推荐。依托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生态环境金融服务子平台,打造集绿色金融项目信息、融资产品、服务方案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等于一体的绿色金融服务平台。积极培育环境与社会风险领域评估、认证等第三方专业机构。
建立健全生态资源交易基础制度体系。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调查统计、确权登记,探索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和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产品目录清单。研究建立生态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定期对主要生态资源价格进行评估和更新。探索建立生态资源产权制度,完善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生态用益权等市场化环境权益交易体系和林权、水权、矿业权等生态产品产权交易体系,为自然资源资产资本化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奠定基础。鼓励境内外环境权益交易服务机构在我省开办业务,强化绿色金融服务支撑能力。
第八章 积极发展直接融资 优化金融体系结构
充分认识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对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资本市场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凝聚各方合力,优化市场生态。
第一节 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把握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机遇,深化与全国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常态化合作,充分发挥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江苏培育基地等平台载体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坚持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小微企业私募股权市场和重要的上市企业后备基地定位,打造企业孵化、引资引智、上市辅导等服务平台以及特色板块。遴选治理结构完善、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做好上市后备资源库梯队建设。健全企业上市部门协作、跟踪指导、宣传培训、考核激励等动态培育服务机制,对拟上市企业开展分类指导,提高企业资本市场规则认知、规范化运作水平。鼓励优质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在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争取更多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精选层。推动各地建立领导挂钩服务上市后备资源库入库企业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入库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提高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合规证明出具、备案、环评、规划、历史沿革确认等环节的政务服务效率。整合省级上市挂牌奖补政策,纳入普惠金融专项资金统筹列支。
第二节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发展环境,着力培育和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着力打造以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特色的资本市场“江苏板块”。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指导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推动设立资本市场学院南京分院,支持南通依托张謇企业家学院开展资本市场教育培训,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公司治理中的行为。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权责,规范国有股东履职行为,推动健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支持上市公司实施更为灵活有效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引导上市公司重点围绕主业和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开展境内外投资并购和整合。鼓励行业龙头上市公司对面临阶段性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兼并重组,实现互利共赢。支持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并购重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等多种方式做优做强,提高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水平。支持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优化退出流程,畅通主动退市、破产重整等渠道。
第三节 把握债券市场创新发展机遇
主动适应债券发行注册制要求,督促发行人和承销商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支持更多优质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意识。支持各地政府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支持重大战略、省级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提供市场化配套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补充中小法人银行资本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生产经营需求和流动性管理能力发行适当期限的债券,鼓励发行中长期债券,提高资金稳定性。引导上市公司合理安排股权、债权、股债结合融资结构,充分利用长期限债券、优先股、可转换债、永续债等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创新产品,积极利用基础设施领域公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创新工具。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落地,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
第四节 规范发展私募股权基金
突出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创新资本战略作用,积极拓宽资金来源,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鼓励“投小、投早、投科技”。支持长期资本、风险资本进入私募股权基金,发挥国有资本引领作用,简化国有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项目退出审计、评估、挂牌转让等程序,提高退出效率、降低退出成本。积极争取在全省更多地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对外开放,吸引更多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江苏发展。密切关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级市场发展,依法合规探索建设创投项目转让交易平台,稳步拓宽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份额的转让与退出渠道。引导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提升专业化运作水平和合规经营意识,坚持价值投资,聚焦投资主业,强化风险防控,加大对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探索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差异化监管机制,针对不同业务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私募股权基金机构及其产品,明确差异化监管标准和流程,实行扶优限劣,对规范发展的头部机构给予支持,带动整个行业健康持续平稳发展。
第九章 增强地方金融综合实力
推动金融体系数字化转型
充分发挥江苏产业基础雄厚、数据资源丰富、金融生态良好等优势,不断增强吸引金融资源集聚的“洼地效应”,加快构建数据驱动发展新模式,着力打造体系完备、竞争力强、率先转型的金融发展高地。
第一节 不断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进一步优化金融组织体系结构。努力填补金融组织体系空白,争取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发挥江苏民营企业集聚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功能明确、自担风险、具有鲜明产业金融定位的民营银行。争取设立1家省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兼顾商业性与政策性业务,覆盖全省范围内不良资产处置业务。鼓励省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积极争取国家金融业综合经营改革相关试点或者业务准入资格,进一步整合优化地方金融资源,塑造竞争优势。
促进专业特色金融组织集聚。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出资人依法发起设立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的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实施机构、金融科技子公司等专业子公司在我省落户聚集。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地区性综合分支机构或者业务总部。鼓励各类金融企业聚焦细分领域、优势领域建立专业化经营机制,实现金融服务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
第二节 拓展金融企业竞争优势
提升法人金融机构竞争力。推动中小法人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加强内控和风险管理,强化审慎经营,坚持服务当地、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定位,避免过度追求规模扩张和发展速度,鼓励好机构兼并风险机构,提升整体资产质量和风险抵御能力。积极推进省农村信用联社改革,进一步强化服务功能,全面落实农村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支持法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高质量发展,建设具有品牌影响力的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机构。支持龙头法人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推动主营业务和信用等级稳居或者进入行业前列。鼓励龙头法人金融机构在充分满足省内实体经济需求的基础上,合规有序向外拓展发展空间。
促进地方金融组织高质量发展。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立足本地,聚焦实体经济,找准市场定位,优化商业模式,形成对银行主渠道的有益补充。推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差异化发展,做大传统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主业,探索与其他类型地方金融组织合作模式,合理拓展非金融企业债务重组、项目重组、影子银行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等另类不良资产业务。推动融资担保行业进一步聚焦主业、支农支小,支持各类所有制融资担保机构协调发展,构建可持续银担合作模式, 推动银行机构与优质民营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加强合作,着力改善资本实力不强、业务开展乏力、风险控制较弱现状,清理杜绝不合理收费行为,规范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形成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发展格局。完善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在扩大挂牌企业规模的同时提升融资服务质效,着力打造在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板块。
第三节 发展数字金融
加快金融体系数字化转型,支持金融企业、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管理部门在风险可控、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围绕客户管理、客户服务、资产管理、投资顾问、量化交易、支付结算、产品定价、风险管理、金融监管等金融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各类场景,运用科技手段改造业务流程、优化风控模式、创新金融产品,打造智慧银行、开放银行、智能信贷、智能投顾、智能风控、智慧保险、大数据征信等金融科技应用产品,重点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普惠金融、贸易金融、知识产权金融等实体经济金融服务的线上化、数字化水平。支持法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探索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应用、产品服务创新的管理机制,推动内部孵化与外部合作并举,切实提升经营管理智能化水平。支持数字金融与民生服务融合互通,推动政府、公共服务部门为数字金融业务开放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税费缴纳、智慧城市、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应用场景,全面提升金融惠民便民服务水平。探索建设数据交易中心、数据资源交易平台等载体,加强资产数字化、数字资产交易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模式研究。推动数字金融基础较好地区先行先试。支持南京抓住“创新名城”建设契机和国家高新区、自贸试验区“双区叠加”优势,实施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工程,打造数字金融产业集聚示范区和基础设施创新中心。支持苏州打造数字金融创新标杆城市,积极建设国家级数字金融产业集聚区,率先布局数字金融产业链,在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有效承接上海金融科技资源外溢。
第十章 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提升地方金融治理效能
坚守以人民为中心根本立场,坚持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原则,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下,持续完善权责一致、全面覆盖、统筹协调、有力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深入推进地方金融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节 切实强化传统金融体系监管
强化银行保险业监管。以落实健全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为导向,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结合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实际,坚持分类施策,建立差异化、针对性的公司治理监管机制,聚焦突出、紧迫问题隐患,做实公司治理全面评估,重点抓好评估结果应用和难点问题整改。强化新增贷款流向跟踪监测,持续打击脱离实体经济、资金空转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大力压降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规模、防止风险死灰复燃。压实银行保险机构主体责任,督促强化合规文化建设,对内部问责体系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推动内部问责落到实处。
强化资本市场主体监管。依法从严加强对证券期货公司的日常监管,深入推进证券期货行业文化建设,引导证券期货公司将强化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结合,强化股东管理,健全治理体系,全面提升行业竞争力。以全面贯彻新证券法为契机,落实“零容忍”要求,加大对上市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行政、司法协同配合,完善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相互支持的体制机制,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第二节 扎实推进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能力建设
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强化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联动,建立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协同执法机制,推动监管力量和资源向基层下沉延伸,构建权责清晰、履职到位、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加快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协同机制,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建立全省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提升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化水平和非现场监管能力。深入推进地方金融组织诚信建设制度化,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推动地方金融组织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引导从业人员恪守社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有效发挥行业协会、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协助监管作用,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依法有序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准则、组织章程等自律规范建设,畅通媒体、社会公众监督举报渠道。
强化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法治政府建设。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在中央统一的监管规则下,结合我省地方金融组织发展和监管实际,建立健全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实施细则和金融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地方金融组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数据真实性等监管,充分利用监管评级、专项审计、名单制等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手段,提升日常监管水平,坚决查处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措施。认真落实地方金融组织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地方金融组织业务信息。健全公众参与地方金融监管重大公共决策机制,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快制定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执法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实施审批、检查、处罚、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制度,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不断优化地方金融组织营商环境。
第三节 加快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
积极探索金融科技监管创新。在国家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框架下,探索运用信息披露、社会监督、标准化、监管科技等手段,加强金融科技创新规范管理,建立包容审慎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确保金融科技产品业务合规、技术安全、风险可控。推动建立长三角金融科技监管协作机制,推进长三角地区金融科技监管标准统一、监管信息共享以及风险联合处置。提升数字金融监管水平,推动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整合监管数据信息系统,优化监管流程,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监管判断的前瞻性、有效性,对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风险做到“看得懂、穿得透、控得住、管得好”。支持苏州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鼓励金融科技监管新模式、新机制、新工具、新标准、新技术在苏州先行先试。
完善市场监管协同机制。推动金融管理部门之间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落实资管新规等政策要求,推动存量资管产品风险出清,督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规范整改、加快转型,提升主动管理水平。依法加强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规范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内容,严禁一般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字样或者内容,严禁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广告和宣传。完善金融管理、市场监管、公安、商务等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重点关注从事咨询顾问、信息撮合等中介业务,开展内部信用互助,通过预收款、保证金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非金融组织活动,防范其变相从事金融业务。依法依规加强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加大对与金融企业开展合作的互联网平台监管力度,对新业态新模式及时穿透定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确保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
第四节 全面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
督促金融企业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倡导理性金融消费理念。压实金融企业投诉处理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引导各类金融市场主体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督促金融企业进一步提升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强化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水平。畅通金融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对金融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处理、依法调查,对投诉举报较多的金融企业依法进行监管警示、监测通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因地制宜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建设和运行,引导金融企业和消费者通过调解、中立评估等非诉讼方式解决金融纠纷,持续探索完善在线纠纷调解新模式,鼓励采用金融仲裁方式化解金融矛盾纠纷,充分利用社会化纠纷解决力量和资源。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法治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组织金融企业参与集中性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持续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探索创新群众喜闻乐见的金融知识普及形式,不断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非法金融活动能力。
第五节 着力深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
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推动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建立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管住管好用好、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更好地实现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目标。建立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完善产权登记、产权评估、产权转让等管理制度,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资本配置效率。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重点金融企业等集中。严格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加强考核结果运用,促进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国家战略。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隔离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与实业资本管理,建立风险防火墙,避免风险相互传递。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推动投资入股金融企业的国有实体企业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国有金融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严防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第十一章 实施金融安全战略
守住金融稳定底线
推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转入常态化阶段,增强忧患意识、底线思维,着力消存量、遏增量、防变量,真正把风险隐患防范在未发之时、化解在成灾之前,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第一节 构建金融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领导下,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督促金融企业切实履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压实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加快建设全省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提升金融风险防控信息化水平。落实地方政府防范处置金融风险属地责任,建立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推动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高效运转,加强与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江苏省)的工作协同。推动金融领域风险研判、决策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协同、风险防控责任“四项机制”落地落实,以风险防控实战为导向,全面融入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各项工作,形成及时发现、准确研判、有效防控、责权明晰的风险防控体系。提高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信息整合共享,推动各金融管理部门与属地政府协同联动,提升风险防控一体化水平。
第二节 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
持续防范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密切关注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指标,重视个案风险处置化解,防范风险外溢和交叉传染。持续监测全省银行业不良贷款变化形势,督促银行机构按照全机构全资产口径深入排查评估潜在风险,制定不良贷款率上升应对预案,明确监管干预触发条件,防止“健康机构”突变为高风险机构。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做实资产分类,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力度。制定高风险机构风险处置方案,支持属地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实施短期救助。继续发挥省级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协调小组作用,持续关注、防范化解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充分发挥省农信社行业风险救助基金作用。
稳妥推动高风险金融企业市场退出。严格落实国家对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的相关规定,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制定退出风险处置预案,完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概括转移制度,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地方金融组织退出机制,对于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或者不具备持续经营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依规、及时稳妥地推动相关主体有序退出市场。
协调化解实体企业债务风险。完善企业债务风险监测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帮助暂时陷入困境、仍具有市场前景的企业化解债务风险。深化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机制,协同化解大中型民营企业债务风险,积极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引导企业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破产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及主业管理,引导平台公司加快转型、规范投融资行为,逐步缓释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妥善化解上市公司风险。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稳慎处置大股东质押股票展期和强制平仓问题。严格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严厉打击恶意规避退市行为。落实风险压降任务,开展上市公司风险摸排和监测预警,研究制定“一企一策”帮扶计划和风险分类化解方案,推动上市公司风险平稳处置。规范上市公司引入和迁出程序,规范国有企业控股、收购上市公司行为,防止输入性风险和国有资产损失。
加强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债券违约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发行指导、风险监测、异动预警、协同处置,组织开展企业债券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对大体量债券发行人、弱资质地方国有企业的动态风险跟踪监测,防范出现无序超预期违约,坚决杜绝恶性债券违约事件和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私募股权基金乱象。完善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排查整治机制,综合运用市场、行政、司法等手段分类施策,清理整顿行业乱象。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排查和绩效评价。积极稳妥化解已登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已备案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存量风险,推进“伪私募”风险分批处置,坚决打击利用私募股权基金名义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节 有效防控金融科技创新风险
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正确把握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安全的关系,加强对新兴技术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结合实际业务场景、交易规模等,深入研判技术的适用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充分评估新兴技术与金融业务融合的潜在风险,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科学选择相对成熟可控、稳定高效的技术,合理地提供金融科技产品与服务。建立健全金融科技风险防范机制,探索开展金融科技相关技术及应用评价,推动建立行业评估、第三方评估、公众评估等评价体系,规范金融科技应用与发展。督促金融企业、金融科技企业等市场主体完善风险拨备资金、保险计划、应急处置等风险补偿措施,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开展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验证,做好用户反馈与舆情信息收集,不断提升金融产品安全与质量水平。强化数据安全治理,规范金融企业对数据权益的使用,保护各交易主体合法利益。
第四节 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早期研判处置。将防范非法金融活动有机融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充分利用现有各类网格化工作机制,发挥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监测预警、风险排查和日常监管作用,加强涉金融业务广告监管,重点关注农村地区非法金融活动形势。健全非法集资风险处置体制机制,坚持“即查即处”“打早打小”,充实必要的执法力量并向基层倾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统筹使用执法力量;完善刑事案件司法处置工作程序,健全司法机关主导、行政部门配合的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机制。强化各部门在治理非法放贷中的协同联动,探索有效行政处置手段,加强对金融企业与助贷机构合作业务的监管,规范助贷机构经营行为。持续开展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监测,打击“场外配资”、非法荐股、非法发行证券等活动,严惩非法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等犯罪活动。持续压降各类交易场所、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互联网金融存量风险,常态化防范相关组织开展非法金融活动。推动跨地区合作,依法协同查处非法集资、乱办金融等违法违规活动,有效防范和应对跨区域风险。
第五节 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健全县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优化金融生态县指标体系,增强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操作性。进一步提高各地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意识,优先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成效明显的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加强金融债权保护,严厉打击企业及其担保人逃废规避债务偿付义务的行为,坚决遏制企业集体违约、抱团失信等行为。探索制定逃废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办法和惩戒措施,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同业共享信息库和逃废债同业联合制裁制度。推动各中级人民法院全面设立金融审判庭,鼓励暂未设立金融审判庭的地区将金融案件集中到专业审判团队或者合议庭审理,推动建立金融审判专家咨询库和金融专家陪审制度,不断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推动更多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破产审判机构。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在司法、税收、抵押登记、财政奖补等方面享有金融机构同等政策待遇。
第十二章 加强规划实施保障
开创金融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第一节 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有机统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有力武器,深化理论武装,筑牢思想根基,指导金融工作实践。传承红色金融基因,加强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提高中心工作质效。注重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加强金融企业所属人员思想和金融行业领域舆情变化的分析研判,确保金融工作高度集中统一。
加强金融企业党的建设。完善金融企业法人治理,指导法人金融企业将加强党的建设写入章程,积极发挥党组织作用,有效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重大事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等要求,进一步深化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的有效融合。督促法人金融企业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股东(大)会权力机构作用、董事会决策机构作用、监事会监督机构作用、高级管理层执行机构作用,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国有金融企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结合,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加强金融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行业也要管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不断提高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意识、主体责任意识。始终把廉政建设、作风建设作为保底工程,大力抓教育、抓整治、抓监督、抓执纪,一体推进金融系统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提高金融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明确行为底线。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水平和风险处置能力。引导国有金融企业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强化国有金融企业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约束“一把手”行为。
第二节 推动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金融人才工作机制。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强化行业主管部门抓行业人才作用,加强对全省金融人才队伍的系统梳理,建立完善具有竞争力的金融人才发展激励机制,加快建设吸引金融人才集聚的软硬环境。弘扬金融企业家精神,加强优秀金融企业家培育,构建有利于金融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机制和外部环境。加大国有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力度,建立健全有利于留住和吸引人才、符合金融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完善国有金融企业管理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等各类人才计划中金融系统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支持用人主体面向海内外引进高端金融人才。完善金融人才评价体系,建立良性循环的金融人才动态管理机制。
创新金融人才引进培育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金融人才服务中心,实施金融人才培养集聚专项工程,统筹推进和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对金融人才的引进、培育、合作交流等公共服务。加强金融智库建设,创建金融人才对接的高端平台和支点,加强领军人才、创新人才、紧缺人才的引进培育。优化金融人才队伍结构,探索搭建科技、产业等行业专家库和开放式学习平台,优化高等院校金融专业学科和教育体系,加强创新型、复合型、技术型人才培育,为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数字金融等特色金融发展提供智力保障。鼓励金融企业与科研院所加强金融人才培养的衔接,创新“订单式”校企合作联合培养方式,开发金融人才合作的柔性模式。
提高领导干部金融工作能力。建立健全金融系统与地方干部挂职常态化机制,推动金融系统与地方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开展干部挂职。鼓励金融管理部门、金融企业人才到地方党政机关任职,选优配强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高素质金融干部。提升领导干部金融素养,推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在干部培训项目中增设金融类课程,加强对县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金融知识教育。
第三节 完善规划实施机制
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金融企业之间的协调互动,强化对规划实施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沟通协调,争取国家对我省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给予更多支持。
加大政策协同支持力度。完善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大对金融企业、金融人才、金融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金融企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对金融企业注册登记、税费减免、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政策支持。围绕金融改革创新重要举措,对有关金融市场主体进行综合评价。鼓励各地积极发展地方法人金融企业,省财政按照规定对地方财政进行支持。
强化与其他规划的统筹协调。强化省金融发展规划与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和其他省级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各地金融发展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形成以省“十四五”金融发展规划为统领、各地金融发展规划为支撑的全省金融发展规划体系。
完善规划评估机制。建立对省市县实施规划情况的跟踪监测和评估机制,健全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总结评估的全过程动态规划评估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构建全省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效能评价和地方金融组织绩效评价体系,对评价较高的金融企业,在政策扶持方面给予倾斜。严格规范规划调整修订机制,确因国家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形势变化等需要调整的,按程序推进规划修订。加强规划政府信息公开和规划实施成效做法宣传报道工作,动员鼓励各地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和推进规划实施,形成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