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级技术先进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苏州市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创新发展的两项重点政策和十项重点工作举措》(苏府〔2020〕85号)文件精神,建立市级技术先进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库,对入库企业择优参照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奖励,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级技术先进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成长性好、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技术先进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库遴选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做大营收规模,强化自主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客观公平。根据企业自主申报,属地发改(经发)部门推荐,会商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信息,按照相关条件进行评估排序遴选。
(三)分类实施。按照九大重点行业领域,分别遴选综合评分靠前企业予以奖励。
第四条 市级技术先进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入库备选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经营满2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属于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节能环保服务、商务服务、供应链管理、金融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九大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服务业企业;
(三)企业营业规模、增长率和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要求:
1、规模型企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含流水、关联交易,下同)3亿元(含3亿元,下同)以上,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或不低于600万元;
2、创新型企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或不低于300万元。
(四)须由各市(区)发改(经发)部门推荐;
(五)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六)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
(七)企业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近3年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条 已获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第六条 每年组织企业申报,由各地发改(经发)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经综合复审、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市级技术先进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库。入库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
第七条 根据入库企业名单,每年组织专家评审开展市级技术先进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奖励遴选工作,从企业的整体发展、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品牌发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按综合评估得分确定企业分行业排名。
第八条 根据综合评估排名情况,择优遴选排名靠前的企业进入拟奖励名单,经社会公示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奖励名单。
第九条 对于当年入选奖励名单的企业,参照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奖励,奖励参照标准为企业上一年度实纳企业所得税额超过按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奖励金额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同时享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奖励政策等其它政策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第十一条 当年度奖励名单确认后,由各市(区)政府按照属地原则依据本实施细则给予奖励。市级奖励资金对县级市的奖励承担10%,对市辖区的奖励承担30%。市级奖励资金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市发改委、科技局负责市级技术先进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奖励的具体管理工作,联合各相关部门和市(区)确定备选企业名单,建立市级技术先进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库,遴选并发布市级技术先进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奖励名单,负责测算奖励资金。
(二)市税务局负责提供备选企业经营情况、实际应纳企业所得额、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超过按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情况。
(三)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发改委下达市级奖励资金。
(四)各市(区)发改委(局)负责推荐市级技术先进型生产性服务业备选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的市级技术先进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创新活动,并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入库,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对骗取、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