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工程”建设,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加快全市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办〔2020〕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苏州设立的,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纳米技术、人工智能等四大先导产业发展需求,有效整合创新资源、强化源头技术供给,逐步形成研发特色鲜明、产业支撑能力显著、多类型机构汇聚的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化发展态势,进而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互动融合,成为引领产业发展和区域竞争力跃升的强力支持。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著名科学家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本地龙头骨干企业设立。实际运营时间不少于半年,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苏州。
(二)以技术研发服务为核心,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
(三)建设期内新增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其中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低于50%。
(四)拥有开展研究、试验、服务等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建设期满机构自行购买、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财政资金购买、委托其管理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五)人才团队结构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固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
(六)建设期内面向社会的研发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五条 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项目资助资金来源于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型研发机构新建和绩效补助。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牵头或参与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在建设期内依据创新水平、投资规模、地方政府投入等情况,分期分档最高给予1000万元联动支持,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新型研发机构新建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研发平台建设、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研发、研发人员经费等。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持续发展,对建设期满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发展状况和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最高20%的补助,每年单个机构补助最高500万元。
第四章 职 责
第八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业务指导,制定评价标准和评审程序。各市、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申报、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受托对新型研发机构每半年度开展统计、监测,承担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审核评估、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新建和绩效补助申请,采取属地化原则。符合条件的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项目申请书,由所在辖区市、区科技局推荐,苏州市科学技术局或受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评价等相关工作,对通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的机构予以支持。
第十条 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新建和绩效补助经费采取市、市(县)联动支持的方式,联动比例1:2。同一机构已获得市级科技专项资金其他经费的,不重复支持,按最高资助额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申报机构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情形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除追回经费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苏州市科学技术局报告,并由市科学技术局进行资格核实,如未报告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三条 苏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的技术研究所,符合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条件的,纳入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序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苏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