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对具有产业引领作用的项目加大支持,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第一章 支持对象
第一条 本意见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园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登记和主要工作场所均在园区,有固定办公场所,信用记录良好;
2.承诺在园区注经营期不少于10年。
3.涉及代建的项目,经许可,可由项目单位授权,代建单位申请。
第二章 鼓励政策
第二条 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亿元的商贸项目,或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的销售总部项目,经认定,给予不超过上年度仓库租金80%的租金补助,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市场营销费用15%的市场开拓补助。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多元力量参与园区载体和平台建设,经认定:
1.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的载体和平台项目,在项目按约定完成投资进度前提下,给予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的载体与平台建设运营补助;
2.投资额不低于50亿元的载体和平台项目,再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进度分期安排。
第四条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或等额人民币),或已经完成投资不低于10亿人民币,或承诺总投资不低于20亿人民币,且如有购地,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的项目,经认定:
1.对于上年度环保及智能制造设备、设施的投入,给予不超过50%的投资补助;其他设施、设备的投入,给予不超过20%的投资补助;
2.给予贴息补助,贴息额为上年度项目借贷资金的实际发生额按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且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
3.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经认定的研发费用支出额50%的补助。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五条 资格认定
各项目主要业务联系部门在第三季度结束前形成下一年度项目建议名单,由经发委和财政局联合汇总后报管委会审核认定。经管委会认定的项目,次年进入资金申报程序。
第六条 资金申报材料
1.《苏州工业园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
2.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进展及未来三年发展承诺;
4.近两年度项目申报单位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两年的项目申报单位此条可放宽);
5.项目申报单位诚信守法承诺书及相关诚信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资金审核程序
1.项目单位提出兑现申请;
2.主要业务联系部门牵头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建议。如需要,由主要业务联系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
3.经发委联合财政局根据审核建议开展项目兑现评估;
4.经发委、财政局、主要业务联系部门将评估结果联合上报管委会批准;
5.管委会批准后,由主要业务联系部门向财政局申请拨款,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享受本意见补助资金的项目,如同时涉及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应予以统筹考虑。
第九条 本意见涉及的补助资金由各项目主要业务联系部门从相应专项资金中列支,如有涉及项目管理、资金监督等,由各项目主要业务联系部门参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由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