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持续提升我省上市公司质量,更好发挥上市公司在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要求,大力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走在前列。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发展环境,着力培育和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打造以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特色的资本市场“江苏板块”。行业龙头上市公司阵营持续壮大,证券化率和县域上市公司覆盖率稳步提升,全省上市挂牌企业数量保持全国领先地位。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认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要求,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改善,公司治理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明显提升,突出问题得到有效处置解决,风险公司比重持续下降,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发展好江苏在资本市场的良好信誉和形象,为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提供有力支撑。
二、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一)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督促上市公司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指导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上市公司严格依法执行内控制度,积极主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升财务信息质量。推动设立资本市场学院南京分院,针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分类分层开展培训,规范其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中的行为。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权责,规范国有股东履职行为,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健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支持上市公司实施更为灵活有效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线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道德约束,引导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江苏证监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部江苏监管局等单位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解决公司治理失效问题。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公司治理失效问题,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认定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具体方案,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江苏证监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部江苏监管局、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办等单位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大力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三)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需求,进行股权、债权、股债结合融资安排。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再融资或发行长期限债券、优先股、REITs等创新融资产品。鼓励各类资本尤其是长期资本加大对科技型上市公司的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证券经营机构科学编制反映全省上市公司运营情况指数,开发相应投资产品,增强我省上市公司投资吸引力。发挥江苏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运用各类金融工具为上市公司跨境融资、境外融资提供便利。(江苏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江苏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单位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引导上市公司重点围绕主业和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开展境内外投资并购和产业整合。鼓励行业龙头上市公司对面临阶段性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兼并重组,实现互利共赢。严防并购重组中“高估值、高承诺、高商誉”情形,遏制盲目跨界重组和“忽悠式”重组。发挥证券市场价格、估值、资产评估结果在国有资产交易定价中的作用,支持省内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并购重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等多种方式做优做强,提高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水平。(江苏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单位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构建系统化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着力培育壮大行业龙头公司和产业链供应链关键企业,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资源整合力、综合影响力。落实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债务融资工具和资管产品等支持上市公司融资,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对上市公司融资项目提供担保。支持申报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和省“双创计划”“333工程”“科技企业家支持计划”。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落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适当延长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支持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境外优质资产,进一步提升国际竞争力。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励开展上市公司营商环境跟踪监测和综合评价。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舆论氛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人才办、省法院、省工商联、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财政部江苏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等单位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着力加强上市企业梯队建设
(六)培育上市后备资源。遴选治理结构完善、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做好上市后备资源库梯队建设。对拟上市企业开展分类指导、精准培育,提高企业资本市场规则认知、规范化运作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对入库企业可以建立县(市、区)领导挂钩服务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投融资服务。发挥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和各级地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积极作用,加大培育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力度,支持制造业“隐形冠军”“专精特新”企业、现代服务业领军企业等发展壮大。搭建多主体参与、高效便捷的企业上市孵化服务平台,引导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稳妥有序实施企业股改并发挥其融资功能,推动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江苏基地和省上市公司协会在培育企业上市挂牌中发挥更好作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江苏银保监局等单位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推动优质企业上市。抢抓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机遇,坚持量质并举,聚焦先进制造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绿色建造、物联网、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现代物流等领域优质企业上市。支持符合国家政策的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境内上市。提高协调解决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涉及合规证明出具、备案、环评、规划、历史沿革确认等环节的工作效率。整合省级上市挂牌奖补政策,纳入普惠金融专项资金统筹列支。加强企业上市辅导监管,把好企业上市入口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单位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防范处置上市公司风险隐患
(八)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坚持严控增量、化解存量,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强化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责任,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稳慎处置大股东质押股票展期和强制平仓问题。落实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机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生产经营基本面良好、有发展空间、暂时存在流动性问题的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坚持场内外质押一致性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加强质押信息共享,协同控制股票质押比例,严格控制上市公司限售股和并购重组业绩补偿股票质押。(江苏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法院、省国资委、省工商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等单位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落实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简化要求,严格退市监管。严厉打击通过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属地政府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及时清出市场。鼓励支持多元化退出,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渠道,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落实退市风险处置政府属地责任,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综合施策、加强协同,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江苏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资委、财政部江苏监管局、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办等单位负责)
(十)落实风险压降任务。属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处置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纳入常态化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建立督导和通报机制。组织开展上市公司风险摸排和监测预警,动态管理风险公司清单,研究制定“一企一策”帮扶计划和风险分类化解方案,推动上市公司风险平稳处置。积极支持上市公司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纾困。规范上市公司引入和迁出程序,规范国有企业控股收购上市公司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引入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甄别,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和事前会商机制,防止输入性风险和国有资产损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江苏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法院、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财政部江苏监管局、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办等单位负责)
(十一)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灵活安排;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落实好产业、金融、财税等方面政策,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品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上市公司,应给予鼓励和奖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江苏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等单位负责)
六、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及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支持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案件查处工作。省公安厅在江苏证监局设立联络办公室,建立健全公安提前介入和协同办案机制。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作,实现资本市场涉刑案件快速移送、快速查办,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案件的执法宣传。严格规制涉上市公司恶意举报、虚假诉讼等行为。(江苏证监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财政部江苏监管局、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办等单位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强化联合惩戒。健全资本市场相关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定期通报、共享资本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相关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各相关单位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切实增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指导检查,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整体合力。江苏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充分履行各自牵头部门职责,研究江苏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省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加强联动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障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江苏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十五)提升监管水平。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向,依法加强事前监测预警、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全程审慎监管,推进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提高上市公司监管有效性。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支持上市公司依法维权。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江苏证监局、省法院、省司法厅等单位负责)
(十六)发挥中介机构作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荐、审计、评估、信用评级、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建立中介机构执业档案及声誉约束机制,督促其勤勉尽责,提高执业质量。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配合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相关信息。(江苏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江苏银保监局、财政部江苏监管局等单位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强化协调配合。完善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财政、发展改革、税务、海关、金融、市场监管、行业监管、司法机关等单位和地方政府协调联动,共享行业数据、监管数据、监管报告、重大事项、风险情况等信息,积极服务上市公司发展,支持监管部门执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共同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相关单位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