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5号令)、《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909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发布“百家”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9〕351号),深入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现就开展“百千万”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百千万”行动名单及其“双控”目标
我省纳入“百千万”行动实施范围的重点用能单位共计1126家。其中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8家重点用能单位,纳入“百家”企业名单;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且不足300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共82 家,纳入“千家”企业名单;纳入“万家”企业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共1036家,其中交通运输企业6家、商贸企业2家、高校4家。“百千万”行动企业均分解了“十三五”和各年度(2019-2020年)能耗总量和节能目标(详见附件)。
二、强化节能措施
纳入“百千万”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落实节能主体责任,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加强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一)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能源管理部门,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加强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培训。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二)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并定期组织内部考核。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对节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标准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自觉贯彻节能法律法规与政策标准,主动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术,实施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做到工作持续改进、管理持续优化、能效持续提高。尚未通过能源管理体系效果评价或认证的企业,应于2019年底前取得设区市工信局组织的效果评价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认证,鼓励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四)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分析。按照国家标准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规定,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设置能源消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定期开展能耗数据分析,安排专人负责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建设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对企业的能源生产、输送、分配、使用各环节进行集中监控管理,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广建设工作方案》(发改环资〔2017〕1711号)等要求,建设接入端系统并按时接入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五)开展能源审计。按照国家标准GB/T17166《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实施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制定完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百家”和“千家”应于2019年底、“万家”企业应于2020年6月底前将能源审计报告上报设区市工信局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在告知后的3个月内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提交。
(六)开展能效达标对标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要以行业能效“领跑者”和产品能耗标准的先进值等行业能效先进水平为标杆,制定对标方案,学习同行业能效水平先进单位的节能管理经验和做法,持续提升能效水平,争当本行业能效“领跑者”。
(七)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积极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及地方发布的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节能技术培训等。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节能新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积极开展与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
(八)严格履行节能审查等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列入节能量交易试点的地区的用能单位,要按照《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5〕27号)要求,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能耗应通过项目节能量交易置换。
三、加强监督考核
(一)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省工信厅、发改委每年7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百家”企业上一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4家高校上一年度 “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省工信厅;各设区市工信局、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千家”、“万家”企业上一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向社会公告“万家”考核结果,同时将“千家”企业考核结果报送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发改委向社会公布“千家”企业考核结果。
(二)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将“百家”“千家”“万家”企业节能考核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各级发改、工信部门,对未完成“双控”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省工信厅、发改委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强服务指导和政策激励。各级工信、发改部门要加强对“百千万”行动企业的服务指导,加强对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岗位人员的培训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节能服务进企业活动,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发挥作用,为企业提供能源审计、节能诊断、节能改造等服务。要运用财政专项资金鼓励企业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充分挖掘节能潜力。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绿色体系建设,从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化理念出发,积极创建绿色工厂,全方位提升绿色化水平。
(四)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各地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和地方限额标准,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等的重点用能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纳入企业的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加强本地区节能管理、节能监察与节能服务能力建设,对政府有关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及重点用能单位等相关人员加强培训,提升节能工作水平
(五)强化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各地工信、发改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结合“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的宣传载体,积极宣传重点用能单位的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曝光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