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苏州艺术基金项目管理细则》

苏委办发〔2020〕8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苏州市级,现代服务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 号)文件要求,更好地推动苏州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讲好苏州故事,设立苏州艺术基金。为管理使用好苏州艺术基金(以下简称艺术基金),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艺术基金的安排和使用,应体现市委、市政府关于文艺事业、文化产业工作的政策要求,坚持“导向鲜明、择优资助、突出重点、公正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艺术基金由市财政统筹同类财政资金组成的苏州市艺术专项经费组成,用于苏州文化艺术的创作生产、展示展演、普及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激活体制内外创作热情,形成良好艺术创作氛围,推出更多坚持正确创作方向、具有鲜明苏州特点的文艺精品。

        第四条 艺术基金申报主体:

        在苏州从事或管理指导文艺创作生产的单位,以及从事关于苏州题材的文艺创作生产的个人均可申报。

        第五条 艺术基金项目支持方式包括项目资助和匹配资助,项目资助包括文艺精品的创作生产、展示展演、普及推广、人才培养等,匹配资助是指对获得国家、省级以上专业性奖项的奖励性资助。

        第六条 艺术基金使用范围:

        属于文学(包括网络文学等)、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戏剧、曲艺、舞蹈、广播剧、音乐(歌曲、交响乐〈含民族管弦乐〉)、书法、美术、摄影、民间工艺、文艺评论等文艺门类之一,以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为重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对繁荣苏州文艺事业、传播苏州城市形象具有积极作用的文艺精品项目。

        第七条 市属文艺院团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申请,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文联等单位开展组织评审、论证、遴选,提出资助项目立项方案。

        第八条 艺术基金的项目资助申请与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进行,申报审批程序包括:

        (一)申报单位在每年的 9 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苏州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申请表》,如实提供申请资助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附绩效预期分析报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资助项目组织论证审核,并对优选项目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经联席会议例会讨论审定同意后,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方式确定资助项目。

        第九条 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年度预算一经确定,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对个别特殊或紧急项目提出调整申请,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审定同意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条 艺术基金匹配资助,是对获得中宣部、文旅部认可的国家级、省级文化艺术类专业奖项按照不超过 1∶1 比例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艺术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艺术基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艺术基金实行项目绩效管理,受资助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的自评报告,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应及时调整、暂缓或停止资金拨款。

        第十三条 建立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检查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需要,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凡发现项目进程与申报材料有严重违背或违反规定的,联席会议办公室有权终止资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延伸阅读
根据标签自动聚合以下内容

相关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