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开放再出发若干政策意见”中若干商务条款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 号)文件精神,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鼓励网络零售店发展,加强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结合全市商务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对获得当年度国家或省进口贴息支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企业,在享受国家、省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 100万元的贴息奖励。注册地在苏州市范围内,且当年度获得国家或省级进口贴息支持的企业,均可获得此项奖励。
全市每年安排 1000 万元奖励资金。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和省级进口贴息资金拨付总金额测算奖励拨付明细,由各地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无需申报。
奖励计算方式为:设 A 为苏州当年度获得的国家和省级进口贴息拨付金额,B 为该企业当年获得的国家和省级进口贴息金额,则企业可获得的奖励金额为 1000 万元×B/A)。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低于 0.5 万元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三条 鼓励发展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对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引领性的新业态和新模式项目,根据其创新性以及对相关产业可能形成的带动或引领作用进行评审,综合项目前期投入情况及评审结果,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申报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项目创新性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开展新业态、新模式创新活动的前期费用投入,业态或模式创新等。报告要表明其具有全国首创性,并且属于苏州市服务业发展规划明确的重点行业或新兴行业,重点阐述该项目的市场前景以及对相关行业可能形成的带动作用或引领作用。
所有申报材料以及相关辅助证明材料都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条 鼓励服务贸易交易促进平台建设。对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5G 等技术打造或提升服务贸易交易促进平台的,根据平台促进服务贸易成效,对平台进行一、二、三类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对一类企业给予 200 万奖励,对二类企业给予 100 万奖励,对三类企业给予 50 万奖励。
企业申报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项目运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服务对象名单及相关证明,项目新技术应用情况,新技术对提升平台服务贸易促进功能的效果,平台开展的服务贸易相关公益(共)类活动情况、展示推广成效、促进成交情况等。
所有申报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鼓励数字化服务出口。以企业开展相关数字服务业务所取得的外汇收入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年度最后一期 1 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企业申报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数字服务贸易外汇收汇凭证及相应服务合同;
(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资金项目、同一项目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
(五)企业数字贸易发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开展数字服务的主要内容、服务对象、主要市场以及企业未来发展规划情况。
所有申报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鼓励面向境外网络零售。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在国内外电商平台开设主要面向境外消费者、具有良好运作实绩的零售企业给予20 万元奖励。
企业申报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含有电子商务营销栏目的当年度财务报表,企业纳税证明。
(四)跨境电商销售额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网上交易额及证明材料,打印首末页且首页有交易汇总数及总的页码数的网上交易确认单。
所有申报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对新确认的各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投入不少于 2000 万美元,给予境内投资主体 1000 万元奖励;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投入不少于 1000 万美元,给予境内投资主体 800 万元奖励;市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投入不少于 800 万美元,给予境内投资主体 500 万元奖励。
由各市(区)商务部门组织申报、审核和管理。企业申报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报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作区年度财务报告;
(四)境外投资核准证书和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五)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确认文件复印件;
(六)我驻外经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须有经商处盖章和参赞签字;
(七)企业上报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业务统计数据的截图;
(八)股东出资证明;
(九)合作区内土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等建设状况及相关支出的合法凭证,包括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
第八条 上述政策资金采用分级承担原则。由各地根据实施细则先行兑付资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根据各地资金兑付情况分别奖励各区 30%、县级市 10%。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