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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促进金融高质量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政策》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江苏省级,民营科技企业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民营经济是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推动江苏改革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服务民营企业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苏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更高质量夯实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基础

        (一)建设全省综合金融服务网络。依托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实施“一网通”工程,构建覆盖信贷、保险、融资担保、租赁、转贷、创业投资、上市培育等环节的综合服务网络体系。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通过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实现省级企业征信平台与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技、商务、知识产权、海关、司法、信用、电力等领域的企业信用数据共享。争取到2020年,形成“一市一品”在线综合金融服务,融资响应时间和贷款审批时间进一步缩短,各设区市企业接入率达10%,小微企业首贷率提高到5%以上。

        (二)促进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有效对接。各级工商联、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生态环境、知识产权等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在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前提下以适当合理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供鼓励发展的民营企业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大金融服务力度。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进一步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积极开展转期贷、循环贷、年审制贷、无还本续贷等业务。

        (三)发挥融资担保再担保体系功能。支持以省再担保集团为龙头的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用好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加快设立省级融资担保贷款风险代偿补偿资金池,每年安排不低于3亿元资金并动态补偿,引导融资再担保体系内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三年内争取对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达500亿元。鼓励各地设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因地制宜制定“政银保”“政银担”“政银担担”合作方案,合理调整担保费率和抵质押率及抵质押品范围,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以及具有高成长性、轻资产特点的民营企业提供增信,对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支持各地整合设立市级注册资本10亿元、县级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取消反担保等要求。鼓励各级财政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

        (四)发挥保险融资增信功能。支持保险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办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相关企业给予贷款优惠政策。鼓励各地与江苏信保等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合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提高中小微统保平台、“走出去”统保平台对民营企业的覆盖程度。

        (五)创新民营企业信贷产品服务。扩大供应链金融业务规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在线供应链融资服务,引导更多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平台,在线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和反向保理业务。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新三板主办券商,为挂牌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加强技术产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益等交易市场建设,推动成立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加快物联网技术在动产融资中的应用,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股权、仓单等质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与各地依法按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建立“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

        二、支持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六)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鼓励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覆盖面,充分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风险分担措施提高民营企业债券市场接受度,引导省内合格金融机构参与信用保护工具试点。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联动推荐企业和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引导省级产业基金,加强与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协作。鼓励银行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共同创新企业发债信用增进模式。积极推广新型中长期债券和股债结合等品种,鼓励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外发行长期债券。探索逐步扩大省级财政直接债务融资奖励政策范围,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投资民营企业债券,对于为省内民营企业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以及提供其他创新发债信用增进服务的省内金融机构,优先纳入省级财政直接债务融资奖励政策范围。

        (七)推动民营企业股改挂牌上市。鼓励各地在财力允许条件下,针对民营企业改制期、上市辅导期、成功上市不同阶段逐步给予资金奖励。优化民营企业改制和上市过程中股权转让、土地处置、项目报批、历史沿革审核、社保、税收、企业注册登记、环保等事项的审批流程。加快建设全省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挖掘储备一批发展潜力好但尚未盈利的拟上市或者拟挂牌新三板的创新型民营企业,推动一批优质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充分利用省内各类重要上市培育基地、路演中心,为拟上市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推动证券公司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为拟上市民营企业开展“直投+保荐”业务。

        (八)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坚持全省中小微企业私募股权市场和重要的上市企业后备基地定位,逐步将民营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引导至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探索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专项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投机构、创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合作,共同支持挂牌民营企业以定向增资、股权质押、资产转让等方式融资。省级财政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成长板、价值板挂牌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挂牌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再次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中小型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且持有股权超过1年的我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备案创投机构,省级财政按不超过投资规模2%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年度单户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各地根据自身财力出台支持民营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股改、融资等方面的政策。

        (九)支持民营企业并购重组。指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上市公司利用“小额快速”并购重组审核机制,在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前提下,对上下游企业和同行业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支持各地围绕新型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引导辖内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利用并购重组“豁免/快速通道”机制进行产业整合、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不设置国有股权比例限制。

        三、化解民营企业资金链和高杠杆风险

        (十)支持设立民营企业纾困基金。帮助民营企业化解债券兑付压力较大或者高比例股票质押等流动性风险。通过政府引导,利用省属金融企业资管计划和省属股权投资机构并购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总额100亿元左右的纾困基金。支持各地相应成立监管部门认可的纾困基金,鼓励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参与。建立基金规范投向指引和市场化运作管理、能进能退机制。采取老股转让、定增入股、受让股票质押债权、周转贷款、发行债券等市场化、法治化手段,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的民营企业,优先支持各地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就业等方面的龙头骨干民营企业。支持省再担保集团与各地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对列入地方政府纾困名单的民营企业经担保可延缓存量贷款3-5年归还。

        (十一)加强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策性小微企业转贷基金、转贷服务公司开展合作,提升转贷服务效率。鼓励各地财政增资转贷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和民营企业共同出资,争取各设区市辖内小微企业转贷基金规模在2018年末基础上翻一番。省级财政对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发放单户不高于1000万元的贷款给予风险补偿。

        (十二)分类施策稳定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取得明显实效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出现经营困难和资金链风险的企业,由地方金融监管、银保监、人民银行、工商联等部门共同组织协调银行业协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户一策”分类处置。对于出现暂时融资困难的企业,在地方政府主导下,由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通过协同建立“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机制”,对困难企业实施精准帮扶。指导各地在合法合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化解存量担保圈风险,充分发挥公证服务作用,推动政银企建立重点民营企业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共享机制,动态监测预警并提前介入潜在担保圈、互保链关系。

        (十三)稳妥降低高杠杆民营企业杠杆率。鼓励各地与省降杠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建市场化债转股交流对接平台,完善债转股项目储备库,支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参与。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支持民营企业聚焦主业发展。

        四、营造有利于金融高质量服务民营企业的环境

        (十四)优化国有法人金融企业考核。明确差异化考核目标,根据支持民营企业相关业务增长情况,适当降低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服务成效考核内容。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考核权重,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降低或者取消盈利要求。

        (十五)规范民营企业融资收费行为。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资产评估、律所、审计等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收费标准,积极推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对中介机构评估结果互认,降低民营企业贷款中介费用。

        (十六)健全完善司法保障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企业破产工作“府院协调联动机制”,破解破产难题。探索预重整程序与司法重整程序的有效衔接,发挥金融债委会作用,支持金融机构等各类债权人与民营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程序达成债务风险化解方案。推动各地设立金融审判庭、破产审判庭,提高金融案件审理效率。完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机制,加快清理“僵尸企业”及不良资产,盘活信贷存量支持民营企业。

        (十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严肃查处金融市场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入开展金融生态县创建和县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估工作,实施涉金融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依法追究犯罪行为主体刑事责任。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坚守契约精神,规范财务收支、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制度,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帮助民营企业合理适度发展,科学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融资工具和融资模式。严格落实国家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工作要求,督促各级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省属企业认真清欠、率先垂范,完善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

        (十八)加强对政策落地的跟踪督促。各地各部门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确定时限,狠抓落实。依托省普惠金融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增加有关成员单位,建立促进金融高质量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的跟踪通报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案例和有效做法。对贯彻执行不力的,提请有关方面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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