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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认定范围的通知》

苏科高发〔2018〕195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现代服务业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现代服务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等五个单位

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外贸结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见附件)增补入《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7〕3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2、我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及程序按照《管理办法》执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设区市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由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推荐。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发文认定,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

        3、各设区市科技和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

        4、各设区市科技和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江苏省科技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类 别
适用范围
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检测监控、故障定位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
2.数据服务
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评估、审计、咨询、清洗、整理、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类数据处理服务。
二、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3.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基因学、工程学、医学、农业科学、环境科学、人类地理科学、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4.工业设计服务
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状、颜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
5.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售卖给境外机构。
三、文化技术服务

6.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7.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
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
四、中医药医疗服务

8.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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