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资源统筹集成与开放服务,构建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科技资源对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办〔2014〕70号)《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等,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资源,主要包括科技人才资源,科技创新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载体资源,科学仪器设备、生物资源、实验材料、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条件资源,知识产权、新药、动植物新品种等科技成果资源,以及科技金融、技术转移等科技服务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科技资源,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形成的科技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拥有公共科技资源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集成与开放服务,是指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将公共科技资源纳入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统筹平台)统一规范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省统筹平台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研究审定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支持政策等重大事项。理事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全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工作。理事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管理和理事会交办事项。
第六条 省统筹平台专业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审议科技资源服务技术标准和运行规范,指导科学研究、技术交流、开放服务,为制定科技资源统筹服务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等提供决策咨询等。
第七条 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统筹中心)是全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专业机构,负责科技资源统筹服务综合管理、组织协调、考核评价等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起草科技资源统筹服务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及支持政策,开展科技资源管理技术与方法研究、系统和数据标准规范研究开发,以及共享服务技术、产品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广等;
(二)运营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平台,建设线上服务云平台和线下服务共同体,推进全省科技资源的集成、展示与共享服务;
(三)开展全省科技资源调查、信息发布、数据汇交、开放共享统计监测、在线管理与服务及考核评价,组织相关技术和业务培训;
(四)引导企业等创新主体参与科技资源共建共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
(五)落实理事会和理事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科技资源管理单位是科技资源管理和统筹服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技资源统筹服务规章制度;
(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本单位科技资源收集、整理、保存和数据汇交工作;
(三)公布本单位科技资源目录,开展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四)负责科技资源统筹服务所需软硬件设施等条件、资金和人员保障,建立有利于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章 统筹管理
第九条 全省各类公共科技资源应遵循应统尽统、分类汇交原则,统一纳入省统筹平台开放共享。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企业、社会资金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加入省统筹平台共享。
第十条 省统筹平台与省政务服务平台及其他专业平台等紧密对接,定期发布公共科技资源目录、数据、分析报告和管理服务标准规范。
管理单位应规范开展科技实物和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维护,形成实物库、信息库;建立科技资源保存制度,按照集中集约原则,配备实物和信息存储、管理等必要设施;完善科技资源质量控制体系,保证科技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类型的科技资源特点实施分类汇交制度。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形成的,及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应在结题验收前将相关资源信息汇交至指定的省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接收科技资源信息的省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可出具汇交凭证。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利用省级财政资金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实行联合评议制度。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评议,定期发布新购科技资源预警目录。单价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由管理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评议;单价200万元以上的,委托省统筹中心或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评议。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必要性、合理性、科技资源统筹服务绩效等。评议意见作为批准新购、新建科技资源的重要依据。未经评议的,原则上不安排购置资金,不纳入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开展科技资源统计调查,按照规定及时报送至省统筹平台,提供的科技资源信息应具备实时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开放服务
第十四条 全省各类公共科技资源在分类汇交后,应遵循应享尽享、优质高效原则,及时面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和个人开放共享,为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开放共享制度,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和省统筹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类科技资源目录、开放共享管理规范、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开放限制等信息。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在满足本单位科研教学需要基础上,应依托省统筹平台提供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科技资源开放服务。有条件的管理单位可以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自行建设科技资源在线服务平台,并与省统筹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 省统筹中心根据科技资源开放服务需要,在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高新区等设立区域站点,作为省统筹平台基层服务窗口,促进地方科技创新需求与全省科技资源开放服务的有效对接。鼓励技术经理人、科技镇长团成员、企业科技副总等科技资源服务人才依托省统筹平台开展资源对接。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提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应与用户签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争议处理等内容。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十九条 鼓励管理单位根据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对科技资源进行深度挖掘和二次开发利用,形成高质量高价值的科技资源服务产品,开展增值服务。鼓励管理单位申请取得相关领域服务资质。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等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机构(简称专业机构)加盟省统筹平台,开展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和增值服务。
第二十条 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管理单位和用户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依法依约妥善保管双方的身份信息、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等。用户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论文发表等过程中应按照约定予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其中:部门预算单位应作为非税收入管理,统筹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的更新维护、运行补助等。事业单位性质的资源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获取的服务收入可作为实施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单位申报绩效工资总量时,可根据服务收入和服务质量予以增核,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向从事资源服务的人员倾斜。管理单位应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联合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市)、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科技创新券。对购买科技资源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科技创新券补助,鼓励中小企业购买科技资源服务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创新活动,激励管理单位、专业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放科技资源。
第二十三条 鼓励管理单位探索创新科技资源集约管理与开放共享机制,在不改变所有权前提下,授权专业服务机构对科学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开展集约化管理、市场化运营,提升科技资源统筹管理和开放服务水平。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定期对全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主要评价内容包括科技资源统筹集成、支撑科技创新和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以及省统筹平台建设运行成效等。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科技资源规划布局、省统筹平台发展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分类制定实施细则,委托省统筹中心每年对管理单位和专业机构科技资源统筹服务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管理单位的考核评价主要包括资源整合能力、开放服务成效、运行管理水平等。考核评价采取用户评价、系统在线测评、现场抽查和专家综合评价等方式。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属科研机构等运行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评价优秀和良好的管理单位,理事会办公室给予一定的开放服务后补助,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级资源共享与科技服务类科技创新基地。
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管理单位,理事会办公室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限期整改或约谈单位负责人。对连续2年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管理单位,省有关部门视情节分别采取核减科技资源新购资金、取消省级资源共享与科技服务类科技创新基地资格、按规定划转相关大型科学仪器等措施。
管理单位获得的开放服务后补助和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科技资源建设运行维护、共享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和绩效奖励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对管理单位的监督指导职责,逐步把管理单位科技资源统筹服务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
第二十九条 对专业机构的考核评价主要包括其在省统筹平台的实际服务量、响应速度、服务信用、用户评价等。对服务绩效优秀的专业机构给予表扬,优先向省统筹平台用户推荐。
第三十条 对参与实施科技创新券的管理单位和专业机构,结合考核评价结果,省有关部门可按照实际服务总额最高5%的比例给予奖励,同一法人单位年度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充分发挥科技资源基础性支撑作用,在重大战略科研任务或者突发重大公共事件中取得重大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单位、专业机构或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办公室建立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工作的监督。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性资金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部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参照本办法执行;各设区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公共科技资源统筹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