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保证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围绕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重点支持建设符合国家规划布局或通过国家认定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符合我省科技创新布局的创新平台等各类科技载体,完善科研条件,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有力支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科学与工程研究类、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资源共享与科技服务类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公益性科研院所能力提升等。
第三条 项目管理是指项目从申报通知发布、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项目立项、建设实施、结题验收期间,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的建设目标,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列入本计划,并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资金下达、经费使用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省科技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及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评估、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四)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七)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项目实施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部门)、本单位的项目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
(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及时协调划拨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四)协助或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检查、评估、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五)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重大调整等问题;
(六)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七)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二)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具备必要的科研基础、如实提供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
(四)严格执行计划项目合同,规范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五)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六)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七)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等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九条 专业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根据委托权限,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受委托的科技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委托权限,客观公正的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 通知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采取实地调研、专家论证等形式,由相关部门、行业和地方等共同参与,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及建议,牵头组织编制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的申报主要采取择优组织和推荐申报等方式。
(一)择优组织。对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部署布局建设的重大科研设施项目,采取择优组织方式,由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整合相关科技力量,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方案。
(二)推荐申报。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十二条 申报受理。项目申报受理由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具体承担,并按照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进入当年的项目评审(论证)。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论证)。省科技厅研究制定项目评审方案,并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论证),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论证)或视频答辩、现场考察等形式。评审(论证)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励倾向。评审(论证)专家严格实行轮换、随机抽取、回避、保密等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省科技厅依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会省财政厅后,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下达专项资金,省科技厅与有关责任方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五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在申报、评审、立项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一)项目合同是省科技厅(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及项目主管部门(丙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二)项目合同以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论证)意见、项目可行性方案为依据,项目合同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实施期间的建设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和进度要求等,并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要建设任务目标或关键考核指标等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四)项目合同作为项目建设、检查考核和结题验收等项目实施管理中的最重要依据。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实施期一般为3—5年。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科技厅对项目重大事项调整批复视为合同约定的补充。
第十七条 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实施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其中,省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实验室主任和科研秘书,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根据定位和发展需求,成立项目咨询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计划项目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年度计划和开放课题等。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兼顾高校院所和企业专家,由项目承担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九条 实施周期三年以下(含三年)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施过程中以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为主;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重点项目、分年度拨款项目,一般在项目实施中期进行检查,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中期检查由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赋予项目负责人自主调节权。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不降低研究建设任务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项目研究内容、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年度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总结,重大建设项目按半年度报送。相关材料作为项目监督或绩效评估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加强重大成果宣传。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在建设与运行过程中取得重大成果,如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代表性成果等,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宣传,并及时报送省科技厅。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在省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相关调剂手续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并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项目研究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可实行年薪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签订合同时确定人员名单、年薪标准和考核要求等,并按规定到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项目实施和日常运行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项目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任务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应简化拨付程序,加快拨付进度,非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可一次性申请全部用款计划,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支付方式并随时支付。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科研项目的结题财务验收审计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完善结题财务验收审计管理工作指引,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省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将省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省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可以直接使用。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建立健全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投入综合评价制度,完善考核评价细则,采取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主要评价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原则上在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的3-5年内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省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并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到期后的半年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 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不能按期建成验收的,一般可申请延期一次,最长延期两年。项目申请延期验收,原则上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建设项目一般不予延期。
第三十四条 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验收一般到现场,以会议形式验收。根据计划项目的实际情况也可采取集中评估验收,采取集中评估验收时,评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项目即通过验收。
第三十五条 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验收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励倾向。根据不同项目定位,重点突出能力建设情况、代表性成果、服务经济社会实施效果等。定位有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一般提交的代表性论文不超过5篇。项目实施成果代表性强、技术水平高的,其数量型考核指标仅作为参考指标。
第三十六条 除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建设项目外,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合同期满,未完成全部合同约定任务,但满足完成三分之二以上建设任务和考核指标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承担单位可申请以总结方式结题,不记入信用记录。项目结题后不再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序列。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担单位可主动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并根据项目审计报告和有关规定对省拨经费进行相应处理。对因客观原因导致申请终止或撤销的,不记入信用记录。
(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骨干人员离开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变故,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差距较大,项目难以通过结题的;
(三)项目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建设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建设目标任务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予以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并根据项目审计报告和有关规定对省拨经费进行相应处理。对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负有责任的情况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一)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项目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严重滞后于合同约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三)项目实施期间无故不按规定接受省科技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检查、监督和评估的。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结余经费。完成合同约定任务且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支出。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应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非涉密的项目验收前,应在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纳入省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职责,将科技报告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督促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认真做好本单位科技报告的审查和呈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将撰写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按时保质如实完成科技报告。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牵头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一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等不可预见且目前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预定建设目标而终止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或同行专家认定,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予以免责,不记入信用纪录。对项目进行支持或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支持或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等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列入本计划但未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