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要求,遵循创新规律,强化创新引领,着力破解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政策性问题,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更好地将我省科教人才优势转化为创新优势、发展优势,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江苏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改革科研管理机制
(一)改革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方式。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精简管理流程,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优化省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缩减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将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调整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编制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
(二)扩大预算调剂权、经费使用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在省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三)拓宽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省级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的省级科研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四)提高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对于省级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500万元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20%,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五)加大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领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或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算,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相应增加。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省有关部门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六)创新政府采购机制。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使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按有关规定采购;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限制,采购结束后报省财政部门备案。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对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与服务,可按实际需要组织采购,采购结束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完善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试点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给予适当的保费补助。
(七)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八)改进项目资金拨付和留用处理方式。加快省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简化拨付程序,非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可一次性申请全部用款计划,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支付方式并随时支付。省级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九)优化项目财务审计规程。发布省级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指引,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省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将省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省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省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使用。
(十)完善项目过程管理和评价验收。推动从过程管理向效果管理转变,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省有关部门备案。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对提交评价或验收的论文、专利等作数量限制规定。
(十一)建立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投入综合评价制度。研究制定考核评价细则,采取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主要评价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原则上在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的3至5年内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十二)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创新载体平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承担单位以及参与实施的科技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依规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二、扩大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自主权
(十三)自主规范管理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不纳入单位预算,自主确定使用范围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并作为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开展横向委托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不纳入单位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横向委托项目合同双方可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成果可归委托方或科技人员所有。横向委托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如合同约定分配事项,则按合同约定提取报酬;如无合同约定,允许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科技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同等对待。
(十四)扩大科研项目基本建设自主权。省有关主管部门指导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科研及其辅助用房等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加快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省和设区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高校院所基建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或委托代办中心,实施“一门受理、分送相关、限时办结、一窗发证”的并联审批机制。
(十五)改进科技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单位和个人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对省级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十六)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省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可采用直接考核方式公开招聘。建立省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优化流程。建立事业编制统筹使用机制,省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需要由省里调剂事业编制供其周转使用。建立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省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不低于同类型在苏部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增量部分向我省重点发展学科和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倾斜。省属高等学校新聘工程类教师时,应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必要条件。
三、推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
(十七)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自主研发并实施转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由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同等力度资助。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后,一定期限内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服务或整体解决方案的研发型企业开展认定。各地可根据研发型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给予一定奖补;对研发型企业年收入超过50万元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可同时给予奖补。
(十八)加强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聚焦未来可能产生变革性技术的基础科学领域,对重大科学前沿或重大产业前瞻问题进行超前部署,遴选顶尖的领衔科学家,每年组织若干重大原创性研究项目,并给予稳定的专项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目标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方向,自主设置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经费使用。大幅增加省属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更多青年科技人员持续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允许省属高等学校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鼓励科技人员围绕我省产业技术需求开展原始创新,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十九)推进重大科研设施建设。聚焦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对符合未来国家规划布局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技术(产业或制造业)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创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省市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资助,支持开展预研建设;国家批准立项后,省市再按一定比例给予必要配套支持。对通过国家认定或评估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期内省财政给予专项支持。统筹建设重点创新平台,鼓励建设符合我省科技创新布局的重点实验室、行业技术创新平台、技术创新联盟等,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坚持开放合作创新,扩大科技领域对外开放。
(二十)强化成果转化激励。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在省内转化获得的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在省外转化获得的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50%,对按规定给予科研负责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畴。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两年内未转化的,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转让收益80%用于奖励研发团队。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扩大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规模,主要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到我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各地可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左右给予奖补。省财政依据技术合同数量、实际成交额及技术转移工作情况等,按因素法对各地予以补助。省理工农医类高校的科研评价,在省内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或承担省内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的权重原则上不低于30%,并与省高水平大学建设综合奖补资金分配以及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特聘教授计划、协同创新计划、品牌专业建设挂钩。
(二十一)推进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公共资源开放共享。建设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按照遵循规律、聚焦重点、目标导向原则,完善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体系。事业单位性质的资源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获取的服务收入可作为实施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单位申报绩效工资总量时,可根据服务收入和服务质量予以增核,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向从事资源服务的人员倾斜。省有关部门定期对资源管理单位服务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奖励,同一资源管理单位每年获得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公共资源支出的成本,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二十二)发挥院士创新引领作用。围绕我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创新需求,支持企业院士在我省高等学校设立工作站,联合开展前瞻技术研发、研究生培养等,由相关专项资金给予经费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院士在企业或园区设立工作站,其业绩突出的,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由省财政给予奖励。
(二十三)支持引进培养顶尖人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等顶尖人才,以及“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支付的薪酬,实行单独分配管理,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核定范围。
(二十四)激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上年度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定额补贴。对发明专利维持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国(境)外专利按上年度各市、县(市、区)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给予补贴,由各地统筹用于奖励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或获得授权的专利。对在省内注册、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代理省内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定额代理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纳入省“苏科贷”风险补偿体系。探索建立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发展考核体系,并按因素法给予奖补。
(二十五)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2019-2021年省本级财政科技拨款保持年均10%以上增幅,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设区市财政科技拨款保持年均12%以上增幅,2020年省市县三级财政科技总投入达500亿元。
四、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
(二十六)建立重大原创成果奖励机制。对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经专家认定,可直接提名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成果完成团队可享有该成果转让100%收益,主要完成人可直接推荐进入“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评审。在省科学技术奖中增设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专门表彰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优秀科技人员。
(二十七)建立重大创新补偿机制。对因技术路线选择有误、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省级重大产业技术研发项目,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的,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二十八)建立创新创业援助机制。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可采取财政补助、风险补偿、社会资本引入等多种途径,继续支持其开展产业化开发。对创业失败但主要负责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且有继续创业意愿和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由地方政府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发放创业补助,鼓励其持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十九)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科技成果,或协议定价成交并在本单位和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对已勤勉尽责、但发生投资损失的,经审计确认后,主管部门不将其纳入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省级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三十)建立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共享平台,省有关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在平台上共享。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省有关部门可直接运用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频次,出现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的,应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并调查澄清。
省有关部门应在本规定出台后三个月内制定实施细则,对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深层次体制机制性问题,可采取试点的方式进一步探索。省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应在本规定出台后六个月内制定本单位的操作办法,并参照有关条款建立完善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中央在苏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18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