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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加快培育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府规字〔2020〕5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现代服务业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现代服务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转型升级步伐,提高自主原创能力,增强自主品牌影响力,充分发挥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生产性服务业更好地支撑服务全市制造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政策意见,遵循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扣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和新兴发展方向,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打造自主品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对先进制造业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力争通过5年左右时间,培育一批在前沿技术、高端产品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具有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的苏州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一步优化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生态。

        二、主要目标

        围绕《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提出的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金融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节能环保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现代供应链管理、商务服务等九大重点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分3年共评选60家左右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努力培育一批引领行业质态提升、拥有自主品牌影响力、极具行业竞争力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力争形成10家左右在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全国领先的自主品牌领军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着力打造苏州服务自主品牌。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前瞻布局产业前沿、颠覆性技术研发,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成果,加快转化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支持企业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全力打造支撑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的技术创新平台。推动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推荐拥有自主品牌的领军企业申报苏州市市长质量奖、江苏省质量奖、中国质量奖。

        (二)大力拓展制造业服务化发展链条。围绕制造业服务化和服务型制造带来的新型服务需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速优化服务供给结构,加大生产性服务有效供给。重点在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现代供应链管理、节能环保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重点培育一批定制服务提供商、技术服务运营商和整体方案解决商,建设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持续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新动能。鼓励制造业企业依托专业技术等优势,裂变设立服务于制造业产业链两端的专业化服务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三)突出“两业”融合重点领域。面向全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大力发展个性化定制、智能制造与运营管理、融资租赁、系统集成以及整体解决方案等业务。同时,面向精细化、模块化、流程化的先进制造领域,重点发展高端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现代供应链、产品全周期管理、工业软件以及工业互联网服务,打造一批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的产业链条。

        (四)推进龙头骨干企业提升发展。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生态,鼓励龙头科技企业加快推进高端科技商业化进程,引导传统生产性服务企业提升企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进企业向规模集团化、服务专业化、功能体系化发展,更加高效配置市场资源要素,推动龙头骨干型企业在优势领域细分市场加快成长为“单打冠军”“独角兽”,做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苏州板块”。

        (五)增强领军企业行业辐射引领力。鼓励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根据自身战略定位和发展特点,拓展多元化经营模式,通过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提升规模影响力。加强与国内外先进企业的合作力度,学习吸纳先进经验、技术和管理模式,主导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产业链的完善升级,引领行业加快质态提升。

        四、培育对象

        培育对象为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金融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节能环保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现代供应链管理、商务服务等九大重点领域位于全国、全省领先的苏州市服务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苏州注册设立经营满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立足苏州,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注册地在苏州,注册时间满2年且是商标所有人。

        (三)企业营业规模、增长率和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要求:

        1.规模型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含流水、关联交易,下同)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下同),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2%;

        (2)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2.创新型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4%;

        (2)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

        (四)企业所在行业领域为我市重点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九大行业;企业规模和影响力处在全省、全国前列。

        (五)企业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近3年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苏州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五、扶持政策

        (一)首次入选奖励。对入选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的规模型企业、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100万元,支持企业加大企业自主品牌的打造和科技研发投入。

        (二)持续增长奖励。对年度考核评估合格的规模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分别给予奖励400万元、200万元,每家企业享受奖励期限为3年。对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入选“中国服务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三)推荐项目申报支持。对入选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实施示范项目、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

        (四)创投机构投资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入选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对提供直接股权投资的创投机构依据其年度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创业投资基金对领军企业投资项目退出时,按照创投机构所投部分退出环节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50%对创投机构给予奖励。

        (五)融资信贷担保扶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的融资和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对领军企业实行知识产权、大宗商品仓单等质押融资,依据营收流水、税收贡献等给予信贷授信。市服务业担保基金加大对领军企业贷款的担保力度。

        (六)首购试点示范扶持。积极推进政府首购试点,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推荐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列入《江苏省创新服务目录》,鼓励采购单位采购生产性领军企业首次投放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在苏州实施首次试点示范,对购买领军企业首次试点示范产品或服务的单位给予购买价格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市发改委编制申报指南,各地发改(经发)部门结合实施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产业三年行动方案,围绕九大重点行业领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并择优推荐企业申报,出具推荐意见后提交至市发改委。

        (二)评审入选。市发改委规范评审程序,加强实质性审查,组织第三方开展评审入选工作,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入选名单。

        (三)考核评估。入选的领军企业每年4月底前向属地发改(经发)部门报送上年度企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和当年企业发展主要目标计划,属地发改(经发)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上年度主要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对继续达到入选条件和完成上年度目标计划的兑现相关奖励。

        (四)资金保障。各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对本地区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依据本意见相关条款给予财政补助。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培育专项经费,在各市(区)兑现奖励政策的次年按照县级市政府实际补助企业金额的10%、区政府(管委会)实际补助企业金额的30%给予各市(区)政府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加大自主品牌打造和科技创新投入,具体使用方向在资金计划下达时另行明确。

        (五)绩效管理。市发改委会同各市区对入选的市级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建立滚动遴选机制,每年复核动态调整,对连续两年复核评估未达到发展目标的,将移出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培育名单。入选生产性服务业领军培育企业自入选当年可享受本政策意见扶持。

        (六)监督管理。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对骗取、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地有关部门按规定取消或收回奖励资金,并录入诚信黑名单。

        本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已享受《苏州市鼓励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设立先进技术研究院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56号)扶持的企业不列入本政策意见培育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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