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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

中发[2011]12号
级别:国家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国家级,政府特殊津贴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为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国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决定,2011年至2020年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进一步完善选拔制度,提高人选质量,强化考核管理,做好跟踪服务,逐步形成以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为主导、结构合理、梯次递进的高级专门人才培养选拔制度体系,推动建立一支德才素质优、创新创业能力强、学术技术声望高、引领带动作用突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家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

二、选拔数量和范围

        (一)从2011年至2020年,共选拔5批,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5000名。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从在专业技术岗位和技能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应注重推荐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一线专业技术和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三)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能工作的人员,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均可按选拔程序推荐。

三、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有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上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四、选拔办法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我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人才的分布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下达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控制指标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干部人事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选拔工作。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

        (三)推荐人选必须经过专家评议和公示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专家评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干部人事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没有进行专家语言或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干部人事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选拔条件、专家评议和公示情况以及控制指标数,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或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核定。

        (五)对拟上报的人选,除涉密人员外,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部门本单位所属范围内通过报纸和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荐。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选拔条件者,取其入选资格,最终确定的名单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