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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苏发〔2011〕1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苏州市级,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支持方式:奖励,减免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发〔2011〕1号

民营经济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通过认真实施“民营经济腾飞计划”,我市民营经济在总量规模、社会贡献、品质水平、上缴税收等方面均得到大幅度提升,现在已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为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努力把民营经济打造成苏州经济转型升级的主体力量,为“三区三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总量目标实现“两个超万”。通过两年奋斗,实现规模以上民营工业年度产出超过一万亿元;通过五年努力,全市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数量超过一万家;确保民营经济总量保持在全省领先。
品质目标力争“双超双增”。到“十二五”期末,实现民营经济工业投资占全部工业投资的比重超过50%,民营经济新兴产业产值占全市民营工业产值的比重力争超过50%;民营经济纳税占全市税收的比重再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全市工业总量中民营工业产出所占比重再增加5个百分点以上,实现民营经济发展品质领先。
综合竞争能力全面增强。壮大规模实力,到“十二五”期末,全市民营经济注册资本超过8000亿元,力争培育50个民营地标型企业,入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数达到50家;集聚高端产业,培育壮大100个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形成省级特色产业集群30个以上、省级特色产业基地15个左右;提升企业品质,民营上市企业数达到60家,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总数达到15家,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1000家;转变发展业态,新增服务业民营企业数占全市新增民营企业数的比重超过75%,培育年产出超过100亿元的服务业集聚区20个。
二、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民营大企业大集团营业收入再上新台阶。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自企业上新台阶的当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不低于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5%、20%、25%、30%的比例奖励企业,专项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总部经济。鼓励民营企业兼并、收购、控股本市以外企业并在本市纳税,鼓励已在外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民营企业到苏州本地结算、汇缴纳税以及申报总部企业认定,经认定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享受市政府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政策。
(三)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快速成长。加强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创业服务活动,促进民营企业进规模。鼓励高成长性中小民营企业快速发展,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当年度一次性奖励20万元。落实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合理的财政税收增长计划,涵养税源,提高中小民营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
(四)帮助民营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与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及承担国家重点科技项目奖励等各类科技创新扶持政策,鼓励民营企业独立或合作建设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加快新产品开发,增强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扎实推进“姑苏人才计划”,帮助民营企业引进、培养、用好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和实用技术人才。落实扶持奖励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帮助民营企业推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产业化,提升核心竞争力。
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产业化,全市每年排出一批“自主创新产品”产业化重点项目,从项目申报、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扶持。制定具体办法,发挥好政府采购和政府首购的支持作用,确保在同等条件下,民营和中小企业的产品,特别是“自主创新产品”能够优先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五)引导民营企业推进制度创新。发挥已上市民营企业群体的示范作用,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创业传承的基础上,推进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民营企业进一步注重以信用、质量、品牌、安全、财务、营销等为重点的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六)支持民营企业提升产业层次。实施“支柱产业提升发展计划”,支持传统支柱产业领域的民营企业围绕技术装备升级、品牌质量提升、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规模效益等实施技术改造。实施“新兴产业倍增发展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每年确定100个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项目和100个传统支柱产业重点技改项目,从立项报批、税收减免、项目申报、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扶持。
(七)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落实市政府有关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政策,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业务从民营制造业企业实施剥离。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业,每年优选50个重点民营服务业发展项目,从立项报批、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扶持。
三、拓宽民营经济发展领域
(八)放宽民间投资领域限制。把握“非禁即入”和“公平待遇”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加快进入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对所有市场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放宽行业准入,落实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土地整治、水利、交通、电力、电信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政策;减少准入限制,落实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工等领域的政策;加强政策支持,落实支持民间资本拓宽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以及商贸流通、政策性住房等投资领域的政策。
(九)鼓励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新型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支持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十)引导民营经济参与城乡一体化建设。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探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挥在资金、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优势,公平参与农村“三集中”、“退二进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农村金融服务、高效规模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现代农业流通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领域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十一)建立民营企业与政府重大项目合作机制。市政府每年面向民营企业公开发布经营性基础设施、政策性住房、智慧城市、现代服务业、旅游业、社会事业、科技创新与转型升级、现代农业与城乡一体化等领域的重大项目,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以及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与运营。
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十二)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综合发挥信贷融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财税支持等作用,拓展融资渠道,努力适应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各类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改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强化信贷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创新服务,大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信贷服务。落实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强化对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各商业银行对小企业投放贷款增幅应不低于同期各项贷款平均增幅。完善融资担保激励和风险补偿办法,鼓励担保业务创新,对为科技型、高成长型和新兴产业重点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而产生的责任余额,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强化股权融资服务。落实鼓励企业上市的有关政策,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出台激励政策,吸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集聚苏州。做大“市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和“市科技创投基金”规模,安排一定比例,通过与股权投资基金合作等方式,帮助初创期民营科技企业、新兴产业发展项目、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实现融资。
强化债权融资服务。通过贴息、补贴担保费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运用融资租赁、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各类新型融资手段实现融资。
加强对民营经济的保险支持。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提供保费补贴。支持外向型民营企业购买海外投资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鼓励农业民营企业购买农业保险。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商业保险机制化解劳资纠纷。研究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建立民营企业信贷风险的银保共担机制。
(十三)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面向重点产业集群和优势产业,建设信息查询、培训咨询、技术创新、检验检测、设备共享等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民营企业共性需求。认定一批服务能力强、覆盖主要行业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以业务委托、业绩奖励、设备投资资助等方式,支持其完善功能、提升水平。对经认定的各类民营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应执行市场价格60%的优惠服务收费,财政每年根据平台的服务业绩给予补助。
强化公益服务,各市、区2012年前要全部建成公益性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服务中心,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根据区域内民营企业的产业和发展特点,建设公益性的服务中心。支持各级公益性服务中心联结区域内各类公共服务平台、行业组织等为紧密层,联系各类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为外围层,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服务联盟,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开展“民营(中小)企业节”等主题活动,以选树转型升级标杆典型、评议服务机构、宣讲成功创业事迹、展示优秀企业文化以及专题研讨等为主要内容,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在推进转型发展、建设“三区三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表彰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创优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民营企业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民营经济保障机制
(十五)强化政策的落实与服务。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清理不合理条文,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帮助民营企业掌握和用好政策。拓宽政企信息互动渠道,建立政府涉企部门与民营企业的定期对话机制。建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投诉中心”,及时受理和分办、督办企业反映的问题;建设“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平台”,畅通民营企业与政府的信息查询和投诉申告等交流互动渠道。
(十六)统筹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需求。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统筹考虑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加大对重点民营企业发展用地的保障力度。要按照调整产业结构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盘活存量土地、改造利用闲置场地等方式,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在城市建设、“退二进三”等进程中,地块所在原民营企业有能力、有意愿的,鼓励其积极参与。
(十七)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财政支持力度。各级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要建立稳定增长机制,其他相关财政性专项资金要逐步提高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比例。优化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导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兴产业、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制定标准、创建品牌,以及公共服务平台与载体建设,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支持效能。对前述各项奖励、补助措施,涉及各市(县)域内民营企业的,各地要切实按标准兑现到位;涉及市区民营企业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十八)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加强产业引导,分行业、分领域制定“十二五”时期及年度民营经济发展指引,引导和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发展。加强重点服务,全市优选确定100家“民营地标型企业后备培育企业”,完善市领导和涉企部门挂钩联系制度,个性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土地、融资、能源、用工、技术攻关等实际问题。加强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民营经济提供有效服务,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政策落实、工作推进和目标任务的考核督查。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具体细则,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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