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8〕413号),为落实好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政策,规范奖励工作流程,保障工作有序开展,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证监局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鼓励和支持绿色产业企业借助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我省实施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政策,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予以奖励,以加大对省内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培育力度。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资金从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支持对象
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政策支持我省自2018年9月30日起进入上市流程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如有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中明确的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方向。
三、奖励金额
根据绿色产业企业所处的不同上市阶段分别予以奖励,具体如下:
(一)取得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确认日期通知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科创板上市企业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三)公司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时间。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发布申报通知,布置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奖励申报工作。申请单位所处上市阶段的时间认定以江苏证监局辅导确认日期通知出具日、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出具日(科创板上市企业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书出具日)、公司上市日为准。申请单位在上一年度满足两个及以上上市阶段奖励情形的,应合并提交申请。
(二)申报流程。申请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向所在地设区市、县(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申报材料(相关省属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各设区市、县(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将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汇总表(附件1)及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证监局组织会审,审核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并形成会审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就拟奖励情况进行公示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或相关省属企业。
(三)申报材料要求。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奖励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奖励申请书(附件2);
3.申请单位所处上市阶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处于上市辅导阶段的申请单位需提供江苏证监局关于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
(2)处于中国证监会发行上市审核阶段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科创板上市企业需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
(3)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申请单位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的上市协议;
(4)境外成功上市的申请单位需提供境外交易所出具的同意发行股票上市的书面材料。
4.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3)。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其他事项
(一)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实施细则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证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