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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详情

​关于开展2022年度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税收政策认定复核工作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2021-2025年度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苏商资〔2021〕318号)要求和年度工作安排,现开展 2022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中心进口税收政策认定及资格复核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审核部门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和省税务局核定江苏省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外资研发中心设立条件。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和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同时应满足以下设立条件:

   1.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研发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3.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4.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

  (二)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企业内设独立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三)申报主体包括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内设独立部门或分公司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求申报主体3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新申报企业需提供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书(内容包括: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企业自拟需要包含要求的内容;

  (二)盖章的《外资研发中心申报进口税收政策审核表》(附件1);

  (三)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上年度研发中心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研发费用总投入明细(列明总投入额,并分类列出现金投入额、实物资产投入额、其它投入额),企业自拟需要包含要求的内容;

  (六)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附件2);

  (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附件3);

  (八)当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书。

四、新认定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同时进行书面申报和网上填报。

  1、网上填报

  在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业务征集系统进行申报材料备案:打开“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http://sme.sipac.gov.cn)——企业用户登录——业务征集平台,选择“关于开展2022 年度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税收政策认定复核工作的通知” 点击报名进入填报页面下载并上传相关附件。 园区网站技术支持:4008696086

  2、纸质材料

  申报企业撰写申请书和准备申报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编写目录,一式两份。报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服务大厅4号窗口(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二楼)。注:申报材料按照要求盖章,有明确盖章处需盖在盖章处,复印章无效,申报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3、申报时间

  2022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中心进口税收政策认定及资格复核工作分两批,

       第一批次: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截止时间均为2022年4月20日(已结束)

        第二批次: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截止时间均为2022年10月18日(正在进行)

       注:企业在园区系统提交后即可递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提交至窗口时须提供申报材料索引页(可从企服中心官网征集系统中打印或手机拍照索引页二维码),不提供索引页二维码的材料不予接收。

五、复核流程

  (一)经核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含2021年前认定符合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按照要求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并据实填写上一年度研发及经营活动情况表(附件6),并将信息报告和情况表装订后一式两份2022年6月3日之前报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服务大厅4号窗口(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二楼),注:纸质材料提交至窗口时须提供申报材料索引页(可从企服中心官网征集系统中打印或手机拍照索引页二维码),不提供索引页二维码的材料不予接收。省级联席会议依据研发及经营活动情况表对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进行复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年度研发及经营活动情况表的外资研发中心视同主动放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二)园区去年下半年所有通过的(无论新申报的或者是复核)只要通过,本次全部复核。(每年只进行一次复核,截止时间2022年6月3日),名单参考附件。

六、咨询电话

  67068000、67068019、67068037、66680923;企业可加群,群名片见附件

七、其他事项

  (一)外资研发中心发生企业性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30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核定结果函告南京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实地核查。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外资研发中心申报材料、上年度研发及经营活动情况表,视情对部分申报主体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附件:

  1.外资研发中心申报进口税收政策审核表

  2.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清单

  3.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4.初审合格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非独立法人)

  5.初审合格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独立法人)

  6.上年度研发及经营活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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