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第一批外资研发中心免退税资格认定复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节点
各相关单位: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第一批外资研发中心免退税资格认定复核工作的通知》(苏商资传[2020]108号)的要求,现开始2020年第一批外资研发中心免退税资格认定及复核工作,通过免退税资格认定或复核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依规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优惠政策。
一、申报条件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免退税资格,根据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三)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的进口设备需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共同颁布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内(见附件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的国产设备需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内(见附件2)。
二、申报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书(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
(二)签字盖章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附件5);
备注:填报后无需到各市、区商务、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盖章
(三)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或未审计,提供资产负债表及简单说明,省厅认定前需补齐审计报告);
(五)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列明总支出额,并分类列出现金支出额、实物资产支出额、其它支出额);
(六)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附件6);
(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附件7);
(八)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采取不见面申报方式,申报单位无需提供书面材料。请初次申报的外资研发中心将申报材料扫描电子版(盖章签字版扫描件),通过园区企服中心官网(http://sme.sipac.gov.cn)——企业用户登录——业务征集平台—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第一批外资研发中心免退税资格认定复核工作的通知—点击报名进入填报并上传所有申报材料。
材料上传要求:
(1)申请书中附上提交材料的附件目录
(2)上传的文件名称请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命名,例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四、网上申报截止时间
2020年4月10日 17:3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可补申报。
五、联系方式:
服务热线:67068000
企服二处业务咨询:67068037 、67068019
自贸局: 66680672